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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防洪标准
3.0.1 城市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集中防洪保护区或独立防洪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规模;
2 城市的社会经济地位;
3 洪水类型及其对城市安全的影响;
4 城市历史洪灾成因、自然及技术经济条件;
5 流域防洪规划对城市防洪的安排。
3.0.2 当城市受山地或河流等自然地形分隔时,可分区采用不同的防洪标准。
3.0.3 当城市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时,可分期逐步达到防洪标准。
3.0.1 《防洪标准》GB 50201是现行国家标准,包括城市在内的各项建设均应执行该标准。城市防洪标准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城市社会经济地位、洪水类型特点、自然及技术经济条件和流域防洪规划要求等因素确定。
《防洪标准》GB 50201在按城市人口规模划分城市等级时,城市人口规模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常住人口口径计算,城市人口规模应为规划期末城市中心城区内受洪水威胁、需要设护的区域中的常住人口规模。城市中心城区用地布局既有集中成片形式,也有因山体、河流分隔、地形起伏等原因形成的分散组团形式,应形成集中防洪保护区或独立防洪保护区。城市防洪以防洪保护区为单元进行设防,各防洪保护区防洪标准应按各自防洪保护区域内的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确定。
城市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城市规模上,还反映在城市社会经济地位方面,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模不一定大,但社会经济地位很高,某些独立设防的工业区,人口很少,但用地较大,一旦遭遇洪水,灾害损失巨大,单纯按人口规模确定防洪标准将出现较大的不合理性,因此在制定城市防洪标准时,需要兼顾规划期末保护的人口规模,考察城市社会经济地位,合理确定。
城市除受到主要外河洪水的威胁外,还可能遭受城区内部河流洪水威胁;特别是山洪或泥石流的威胁,沿海城市还可能有风暴潮的影响。防洪标准不仅要考虑城市抵御主要外河的防洪标准,还应当考虑城区内部河流洪水,特别是山洪,泥石流的防洪标准,沿海城市还要考虑抵御风暴潮的标准。当城市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洪水威胁时,洪水形成条件可能发生变化,引起较不利的灾害影响,在防洪标准选择时应全面考虑。
城市防洪标准的确定除与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地位和城市洪灾类型组合相关外,还与城市历史洪灾成因、自然与技术经济条件以及流域规划有关,需要综合统筹考虑,科学合理确定。
3.0.2 城市因受山地或河流自然地形分隔为若干设防分区时,可根据各防护区的重要性选用不同的防洪标准,此时若笼统根据城市总人口采用了较高的城市防洪标准,就很不经济,并可能影响城市景观环境,并给城市人民生活造成不便。
3.0.3 城市如因工程方案、工程投资、工程移民等技术经济因素的限制一时难以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时,可以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制定分期实施规划方案、逐步达到,同时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措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要求,分期实施规划方案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纳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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