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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规定
2.0.1 城市防洪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重大防洪设施应考虑更长远的城市发展要求。
2.0.2 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
2.0.3 城市防洪规划应在流域防洪规划指导下进行。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的防洪工程措施应与流域防洪规划相统一;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行洪河道的宽度等应满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与城市防洪有关的上、下游治理方案应与流域防洪规划相协调。
2.0.4 城市防洪规划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基本编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定城市防洪标准;
2 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设施布点方面的差异性,进行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3 应确定城市防洪体系和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
2.0.5 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2.0.1 总则中1.0.2条已确定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防洪规划,一般来说,城市防洪规划的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期限相一致,但某些重大防洪设施对城市发展影响制约较大,如城市防洪安全区围堤空间范围划定对城市空间增长边界影响较大;某些重大防洪设施,如堤防、排洪渠等,随着城市发展,建设标准将不断升级,应该预留其升级需要的用地空间;某些防洪设施服务期限较长,如区域性蓄滞洪工程、泄排洪通道等,往往超越城市总体规划时间期限,因此,对于重大防洪设施的规划不能局限于规划期限内,应按更长远的时期进行谋划,为城市未来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或为防洪设施自身的升级预留一定的余地。
2.0.2 如前所述,城市防洪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城市防洪设施是城市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防洪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有利于城市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布局与综合协调,有利于城市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
2.0.3 城市防洪规划是流域防洪规划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深化和细化,城市防洪规划应在流域防洪规划指导下进行。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流域性防洪工程措施应与流域防洪规划协调统一。首先,行洪河道宽度的确定等必须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其次,与流域防洪有关的城市上、下游治理方案与流域防洪规划应保持一致。
2.0.4、2.0.5 当前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防洪规划编制良莠不齐、深度不统一,难以满足城市防洪规划技术要求;难以发挥对城市总体布局和城市防洪专项规划的指导作用,因此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技术特点,综合考虑各城市防洪规划编制的实践经验,提出城市防洪规划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基本编制要求。城市防洪规划首先应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在此基础上,针对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用地布局、设施布点方面的差异性,确定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进行城市防洪体系总体布局,确定城市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为规范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本规范提出了编制城市防洪规划的基本内容与程序以及成果内容要求,各地可根据当地城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细化,如进行防洪标准选取研究、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方案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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