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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防洪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指导城市防洪方案的宏观决策和防洪工程的总体布局,维护城市防洪安全,提高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防洪规划。

1.0.3 编制城市防洪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城市防洪规划方案、防洪构筑物选型应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防治结合、预防为主;

    2 城市防洪规划应在加强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重视发挥非工程措施功能,构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城市防洪安全保障体系;

    3 注重城市防洪工程措施综合效能,充分协调好城市防洪工程与城市市政建设、涉水交通建设以及滨水景观建设的关系;

    4 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注重雨洪利用,削减或控制城市暴雨所产生的径流和污染。

1.0.4 城市防洪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我国位于环太平洋带和北半球中纬度带两大世界自然灾害带交汇的地区,是世界上自然灾害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在我国常见的10多种自然灾害中,尤以洪涝灾害最为严重,洪涝灾害发生之频繁、影响范围之广、造成损失之大均居我国各种城市灾害之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继战胜了1954年与1998年的长江特大洪水,1963年海河洪水,1991年的淮河、太湖流域洪水,1994年的珠江洪水,1998年的松花江特大洪水,保护了武汉、哈尔滨、天津、广州等一批重要城市的安全。

    1997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我国城市防治洪水、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的数量越来越多,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资本与社会财富日益巨量化。城市一旦遭受洪涝灾害,就会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城市防洪工作关系到国家和地区的兴衰,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搞好城市防洪工作,保障城市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我国的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工作由来已久,但长期缺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因而城市防洪规划成果良莠不齐,深度不一,急需出台国家规范以指导各地的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质量与规范化程度。

1.0.2 本条规定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防洪规划。现行防洪规范大都适用于具体的防洪工程设计,内容详尽。根据国家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总体规划阶段防洪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原则确定市域防洪设施的布局;确定中心城区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因此,本规范以指导城市总体规划阶段防洪方案的宏观决策和防洪工程的总体布局为目的。

1.0.3 本条规定了城市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地域广阔,城市的地理位置、流域特性、洪水特征以及社会经济状况等千差万别。

    首先,城市防洪规划方案、防洪构筑物选型应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防治结合的原则,平原地区、河网地区城市应以提高城市防洪设施标准为主,泄蓄兼顾、以泄为主;山地丘陵城市应重视工程措施与植被措施相结合,控制水土流失;滨海城市应充分考虑海潮与河洪的遭遇,合理选择防潮工程结构形式和消浪设施。

    其次,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是指应用政策、法令、经济手段和除兴修工程以外的其他技术,规范人的防洪行为和洪水风险区内的开发行为,协调人与洪水之间关系,减轻或缓解洪水灾害影响,减小洪灾损失。由于洪水的发生及其量值都有随机性,单纯靠工程防洪既不经济,也不完善,而防洪非工程措施正不断发展完善,并日益受到重视。城市防洪应在加强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重视发挥非工程措施功能,构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城市防洪安全保障体系。

    第三,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在国家城市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指导下,注重城市防洪工程措施综合效能研究,以获取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为目的,充分协调好城市防洪工程与城市市政建设、涉水交通建设(如港口、码头、桥梁、堤路、道路闸口等)以及滨水景观(如观景平台、栈道等)建设的关系。

    第四,城市防洪规划应除害与兴利相结合,转变对雨洪的传统认识,注重雨洪利用;雨洪利用是解决防洪问题的重要手段,当前雨洪利用技术主要是基于低影响开发(LID)理念的源头控制机制和设计技术,强调分散、小规模的源头控制,通过因地制宜地采取入渗、调蓄、收集回用等各种雨洪利用手段,削弱或控制暴雨所产生的径流和污染,在减少暴雨带来的城市洪涝灾害和水质污染的同时,还可达到净化空气,减轻热岛效应,促进自然水力循环,优化生态环境等功效。

1.0.4 现行与城市防洪有关的国家标准主要有:《防洪标准》GB 5020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等。编制城市防洪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同时执行上述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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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GB5107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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