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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监控报警功能
4.3.1 监控设备应设专用的报警指示灯,在有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4.3.2 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1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显示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监控设备手动复位。
4.3.3 监控设备在监控报警状态下应具有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性能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3.4 监控设备应能实时接收来自探测器测量的剩余电流值和温度值,剩余电流值和温度值应可查询;报警状态下应能显示并保持报警值,在报警值设定范围中显示误差不应大于5%。
4.3.5 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4.3.6 监控设备应设专用的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报警、故障等状态信息应在20s内重新建立。
4.3.7 当监控设备接收到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在1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相应的火灾报警部位。
4.3.2 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1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显示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监控设备手动复位。
4.3.3 监控设备在监控报警状态下应具有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性能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3.4 监控设备应能实时接收来自探测器测量的剩余电流值和温度值,剩余电流值和温度值应可查询;报警状态下应能显示并保持报警值,在报警值设定范围中显示误差不应大于5%。
4.3.5 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4.3.6 监控设备应设专用的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报警、故障等状态信息应在20s内重新建立。
4.3.7 当监控设备接收到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在1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相应的火灾报警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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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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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术语和定义
- 4 要求
- 4.1 总则
- 4.2 通用要求
- 4.3 监控报警功能
- 4.4 故障报警功能
- 4.5 自检功能
- 4.6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 4.7 电源功能
- 4.8 操作级别
- 4.9 主要部件性能
- 4.10 绝缘电阻
- 4.11 泄漏电流
- 4.12 电气强度
- 4.13 电磁兼容性
- 4.14 电源瞬变
- 4.15 电压波动
- 4.16 机械环境耐受性
- 4.17 报警信号过输入适应性
- 4.18 气候环境耐受性
- 4.19 使用说明书
- 5 试验
- 5.1 试验纲要
- 5.2 监控报警功能试验
- 5.3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 5.4 自检功能试验
- 5.5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试验
- 5.6 电源功能试验
- 5.7 绝缘电阻试验
- 5.8 泄漏电流
- 5.9 电气强度试验
- 5.10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 5.11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 5.12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 5.13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 5.14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 5.15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 5.16 电源瞬变试验
- 5.17 电压波动试验
- 5.18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 5.19 碰撞试验
- 5.20 报警信号过输入适应性试验
- 5.21 低温(运行)试验
- 5.22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 6 检验规则
- 6.1 产品出厂检验
- 6.2 型式检验
- 7 标志
- 7.1 产品标志
- 7.2 质量检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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