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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建筑环保、卫生设计
2.4.1 建(构)筑物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内部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应避开强噪声源;对设有强噪声设备的厂房,宜对设备采用消声没施,必要时尚应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2 作业场所的噪声限制值不得超过85dB;厂房内部值班室、一般控制室的噪声限制值不应超过70dB;
3 噪声控制设计,除应满足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2.4.2 厂房内的鼓风机、空气压缩机、离心机、振动筛等高噪声设备周边设有值班室时,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值班室内噪声限制值不应超过70dB。
2.4.3 集控室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必要的通风、防尘、防噪声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不宜朝向噪声源,若朝向噪声源时宜增设隔声门斗,门应采用隔声门;
2 集控室面向操作场地的观察窗应采用双层固定窗,窗应加密封条;
3 集控室不宜设在振动设备附近及振动设备同跨的上下层;有条件时,宜将集控室在厂房周围单独设置。
2.4.4 经常有人员操作的主要建(构)筑物内宜设置卫生间。
2.4.5 封闭的输送机栈桥宜设置清扫水系统。
2.4.1 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措施降低对工作人员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限制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2.4.2、2.4.3 现在的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比较高,集控室不仅是对主厂房的控制,往往是整个工厂的控制中心,也往往是一个厂向外展示的平台。因此可适当提高集控室的建筑及装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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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建筑设计
- 2.1 一般规定
- 2.2 建筑防火设计
- 2.3 建筑安全设计
- 2.4 建筑环保、卫生设计
- 2.5 建筑绿色、节能设计
- 2.6 建筑构造
- 2.7 主要工业建(构)筑物
- 2.8 行政及公共建筑
- 3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结构布置
- 3.3 结构静力分析
- 3.4 结构动力分析
- 3.5 构造要求
- 4 荷载
- 4.1 荷载分类与组合
- 4.2 永久荷载
- 4.3 楼(地)面活荷载
- 4.4 吊车荷载
- 4.5 风、雪荷载
- 4.6 堆料荷载
- 5 地基基础
- 5.1 一般规定
- 5.2 地基计算
- 5.3 采空区
- 5.4 山区地基
- 5.5 软弱地基
- 5.6 湿陷性黄土地基
- 5.7 基础
- 6 提升系统建(构)筑物
- 6.1 结构布置
- 6.2 结构计算
- 6.3 构造要求
- 7 运输系统建(构)筑物
- 7.1 结构布置
- 7.2 结构计算
- 7.3 构造要求
- 8 储煤系统建(构)筑物
- 8.1 结构布置
- 8.2 结构计算
- 8.3 构造要求
- 9 洗选系统建(构)筑物
- 9.1 结构布置
- 9.2 结构计算
- 9.3 构造要求
- 10 煤泥水系统建(构)筑物
- 10.1 结构布置
- 10.2 结构计算
- 10.3 构造要求
- 11 露天矿破碎站
- 11.1 结构布置
- 11.2 结构计算
- 11.3 构造要求
- 附录A 煤矿行政和公共建筑分项设施及面积指标
- 附录B 自振频率系数
- 附录C 集中质量换算系数
- 附录D 柔性胶腔式桩端后注浆法钻孔灌注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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