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2 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


6.2.1 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宜与运营控制中心合设。

6.2.2 应设置路网级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采用路网级安防集成平台监控全路网的公共安全状态。

6.2.3 应设置线路中心级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采用线路中心级安防集成平台监控线路的公共安全状态。

6.2.4 宜设置区域级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采用区域级安防集成平台监控区域的公共安全状态。

6.2.5 在各运营控制中心场所、车站、车辆基地应设置安防监控分中心,并应设置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

6.2.6 安防监控中心和安防监控分中心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条文说明

6.2.1 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作为公共治安管理、维护的一个集中管理场所,为方便在常态下或紧急事态下的快速处置、联动等,可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心共享物理场所。

6.2.2~6.2.5 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或分中心的设置可根据管理区域或权限的不同进行分级设置,各级安防监控中心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防范管理,并起承上启下作用。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