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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轨道交通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包括各防护对象的数量和分布,安防设备和设施的数量、位置和技术要求。

6.1.2 城市轨道交通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以防护对象为单元,根据防范要求和特点,综合运用防范技术进行系统的工程设计。

条文说明

6.1.1 城市轨道交通防护对象安全防范系统设计的前提条件是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基本设计要求,具体内容可参考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6.1.2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由技术防范、实体防范和人力防范等多重技术措施构建而成,因此在对防护对象进行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时需要综合运用技术防范、实体防范和人力防范技术进行系统的工程设计,构建起一个有效的整体公共安全防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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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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