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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电子巡查系统


4.7.1 电子巡查系统应由信息装置、采集装置、信息转换传输及管理终端组成。

4.7.2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的规定。

4.7.3 电子巡查系统应通过信息识读等方式对巡查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监督、记录。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巡检地点、时间和人员编制不同的巡检计划。

    2 采集装置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详细时间、地点、人员信息。

    3 采集装置应能存储不少于4000条巡查信息,存储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0d。

    4 管理终端应能对采集装置内的信息进行导出,形成记录,便于查询、统计;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应能对采集装置进行同步校时。

4.7.4 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接入安防集成平台。

    2 采集装置安装位置应涵盖车辆基地、运营控制中心场所等部位。

条文说明

4.7.3 电子巡查系统主要通过比对巡查人员对指定巡检地点的巡查时间及巡查路线等信息,监督和记录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计划进行巡查,时间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巡检记录的正确性,故需定期对采集装置进行同步校时,以保证巡检记录的可靠性与准确性。

4.7.4 电子巡查系统虽然是针对巡查人员的一种监督和记录系统,但其所记录的巡查信息也可作为技术防范系统的一种重要信息来源,将电子巡查系统接入安防集成平台有助于实现安防集成平台对信息的综合分析和二次开发等应用,同时安防集成平台还可对其进行统一授时,以保证技术防范系统内各系统及设备时间的一致性。电子巡查系统分为离线式和在线式两种。使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可将整个系统通过传输网络接入安防集成平台;使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可将主机接入安防集成平台。

    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建筑规模相对较小,且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设置较为完善,故目前暂不考虑在车站设置电子巡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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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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