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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出入口控制系统


4.6.1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由识读单元、信息传输、信息管理和执行单元组成。

4.6.2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规定。

4.6.3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区域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具有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其进出实施实时控制和管理的功能。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受控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进行实时控制。

    2 应具有报警功能。

    3 宜具有防尾随措施。

    4 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要求。

4.6.4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独立运行和操作;应能向安防集成平台发送报警信息,接收并执行安防监控中心或安防监控分中心的控制信号,并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2 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信息及各种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3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保证系统连续工作不少于48h。

    4 系统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80d。

条文说明

4.6.1 出入口控制系统与安防集成平台间存在大量的信息交互,从系统的完整性及合理性角度考虑,可与安防集成平台共享传输网络。

4.6.4 出入口控制系统产生报警信号时与视频监控系统和安全照明等的联动是系统必要的功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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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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