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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视频监控系统


4.3.1 视频监控系统应由摄像机、视频处理设备、存储设备、监视及操作终端、管理软件、传输网络和附属设备组成。

4.3.2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规定。

4.3.3 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区域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监控。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实时显示和记录受监控区域内的人员和物体的特征。

    2 应能按需要检索、回放、下载所录制的历史图像。

    3 监控画面的显示应能进行编程,并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画面上应叠加摄像机的编号、位置、时间和日期信息。

    4 应与城市轨道交通时钟系统同步。

    5 应能根据设置的报警触发条件发出警示信息。

    6 应具有操作日志,断电或关机后信息不应丢失,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小于90d,且在保存时间内不可删除。

    7 应采用数字网络化组网模式。

4.3.4 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配置应以固定摄像机为主,可根据需要辅助设置云台摄像机。

    2 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3 摄像机灵敏度应与环境照度相适应。

    4 应能独立运行和操作、能向安防集成平台发送信息、能与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并与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实现联动。城市轨道交通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的规定。

    5 监视范围内应无遮挡。

    6 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对监控持续时间的要求,重点防护区域、重点部位和无人值守场所的监控设备应满足24h不间断运行的要求。

    7 摄像机所拍摄的画面不应出现变形和扭曲,系统的实时显示和录像回放图像质量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规定的主观评价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车站本地存储、回放的视频图像分辨率应大于或等于1280×720,图像帧率应大于或等于25fps。

    8 系统电磁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规定。

    9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断电时应能继续正常工作不少于2h。

    10 安装于车辆基地各出入口处的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拍摄到所有进出机动车辆的车牌号。

    11 安装于车站各出入口的摄像机中,应至少有1路能清楚拍摄出入口外15m范围内的人和物的活动情况。人员从进入车站到离开车站期间应被拍摄到不少于2次的正面图像。

    12 安装于车站站台的摄像机应能覆盖列车客室门的区域,清楚拍摄人员候车和上下车的情况,且拍摄画面应可连续拼接。站台土建结构为增加车厢编组预留长度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也应预留摄像机布设条件。

    13 车站通道和检票口等部位的摄像机安装角度和摄录图像质量宜满足人脸识别及智能视频分析的需要。

4.3.5 视频监控系统宜结合人脸识别和智能视频分析技术,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基于视频监控系统的智能视频分析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对预先设定的异常行为和可疑物体进行识别并报警的功能;

        2)在预先设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观察搜查预先设定的异常事件的工作能力;

        3)对预先设定的目标进行连续跟踪、显示和视频搜索的功能;

        4)客流统计功能。

    2 基于视频监控系统的人脸识别系统宜具有采集、存储、布控和检索功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监控系统位于通道和车站检票口的摄像机布防时,宜对出入该区域的人流拍摄人脸正面图像,图像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GB/T 26718的要求;

        2)宜对采集到的人脸正面图像进行存储,保存人脸部分正面截取图像及场景照片,形成人脸图像抓拍库;

        3)宜将采集的人脸与布控库进行比对,或在存储的人脸图像抓拍库内检索出与特定检索目标相似的人脸供人工确认;

        4)系统多机大规模应用时,宜支持分布式联网功能。

条文说明

4.3.1 视频监控系统与安防集成平台间存在大量的信息交互,从系统的完整性及合理性角度考虑,可与安防集成平台共享传输网络。

4.3.2 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第5章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设计做了详细规定。

4.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本条规定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小于90d。

    本条“数字化网络组网模式”是指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采用数字化及网络化方式,所有摄像机图像进入系统进行监控或存储前转换为IP数据包形式,以利于信息的传递、开发和使用。为此,系统前端图像采集可采用模拟或数字摄像机加固定对应编码器方式,或直接采用数字网络摄像机方式。

4.3.4 固定摄像机主要用于对指定监控区域进行不间断监控,云台摄像机主要用于对特定目标进行实时跟踪或区域巡检等应用。

    3 监控图像效果需满足有效识别目标的要求,当周边环境照度无法满足要求时,需采用照度匹配的摄像机或采用安全照明进行照度调整。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第5.0.2条和第6.0.1条对相关要求做了详细规定。

    4 视频监控系统与报警系统等的联动体现为能将现场联动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显示。

    7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2011规定的主观评价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为:图像上稍有可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但并不令人讨厌。

    8 系统设备在选型时要充分考虑其抗电磁干扰能力,以保证系统在城市轨道交通区域内的各种电磁环境下均能正常工作。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第9.0.3条规定:系统电磁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的相关规定,选用的控制、显示、记录、传输等主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的规定,其严酷等级应满足现场电磁环境的要求。

    10~13 对城市轨道交通区域内的某些特别区域或关注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4.3.5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内需管理的站点数量越来越多,其视频监控系统可调看的图像数量也变得极为庞大,单靠人工方式已无法完成对海量图像信息监视和分析,人脸识别及智能视频分析技术的应用是必然趋势。但是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环境的特殊性,目前的人脸识别及智能视频分析技术在识别率、准确性及响应时间等方面尚存在不足,无法完全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的应用需求,因此本规范中将此系统作为推荐使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密切跟踪相关技术的发展动态,逐步引入相关技术手段,以切实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的智能化水平,提高响应速度和处置效率。

    理论上,城市轨道交通区域内视频监控系统上传的所有图像均可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分析和监控,但考虑到实用性和投资成本,可以选择部分摄像机与人脸识别装置搭配使用。由于通道和车站检票口是乘客的必经之处,并且这些位置的摄像机一般均被要求做到识别人员脸部特征,因此选用此处的摄像机与人脸识别装置搭配使用,可以更好地提高人脸识别的准确性。一般情况下,人脸识别摄像机最佳拍摄点是乘客处于检票机出口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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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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