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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满足防护对象的防范要求。
4.1.2 技术防范系统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整体系统,与运营安全系统进行统一设计。
4.1.3 系统设计、应急响应、站外交通组织管理应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4.1.4 系统设计应合理使用安全资源,平衡安全投入,设计防护措施,并应形成整体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5 系统应具有使用灵活性,并应能按管理要求灵活制定操作流程、符合用户管理安全要求。
4.1.6 系统应以标准化、集成化、结构化、模块化和网络化的方式实现,应具有平滑可扩展性,应适应系统维护、升级、扩容及技术发展的需要,系统升级扩展时应确保历史记录无障碍地继续使用。
4.1.7 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并应采用冗余和备份。技术防范系统中用于数据记录的数据库系统和软件系统应具备存储功能。
4.1.2 技术防范系统作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整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运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响应、联动处置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协调一致。
4.1.4 在城市轨道交通技术防范系统设计中,既要积极发展和应用新技术,以满足城市轨道交通技术防范系统现代化、信息化的要求,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技术的成熟度、可靠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并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4.1.7 技术防范系统中用于数据记录的数据库系统和软件系统应具有存储备份功能,以便实现系统的冗余和备份,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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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总体规划设计
- 4 技术防范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总体设计
- 4.3 视频监控系统
- 4.4 入侵报警系统
- 4.5 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
- 4.6 出入口控制系统
- 4.7 电子巡查系统
- 4.8 安防集成平台
- 5 实体防范系统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围栏与围墙
- 5.3 安全照明
- 5.4 车辆控制和停车设施
- 5.5 车辆障碍
- 5.6 车站环境设计
- 5.7 其他安全措施
- 6 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
- 6.3 运营控制中心场所
- 6.4 车站
- 6.5 车辆基地
- 6.6 区间
- 6.7 变电所或其他有关建筑
- 7 其他设计要求
- 7.1 车辆
- 7.2 通信
- 7.3 供电、防雷与接地
- 7.4 安防系统设备机房
- 8 工程施工和系统调试
- 8.1 施工准备
- 8.2 管线敷设
- 8.3 设备安装
- 8.4 供电、防雷与接地施工
- 8.5 系统调试
- 9 工程检验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工程检验
- 9.3 工程验收
- 9.4 工程移交
- 10 使用管理评估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现状调研
- 10.3 评估分析
- 10.4 整改
- 附录A 安全风险等级及防护措施设计
- A.1 安全风险等级与防护措施要求
- A.2 区域防护设计
- A.3 部位防护设计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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