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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区域内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使用管理。本规范不适用于有轨电车系统。

1.0.3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相协调,应遵循安全优先的原则,不应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公共开放性。安全防范措施及其实施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对快速、高效、准点运营的需求。

1.0.4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采用技术防范、实体防范和人力防范等多重措施,构建一体化公共安全防范系统。技术防范、实体防范应相互配合,并能支撑人力防范。

1.0.5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具有安全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实用可靠、经济合理、资源共享;技术防范系统信息应能互联互通。

1.0.6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使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3 本条强调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安全,但同时也需充分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特性,平衡安全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1.0.4 公共安全防范系统是由技术防范、实体防范和人力防范组成的整体系统,缺一不可。本规范主要对技术防范和实体防范做出规定,对人力防范仅提出必要的基本要求。

1.0.6 城市轨道交通区域实施的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若其他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与本规范有冲突,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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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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