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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土建
6.4.1 纯水站房的跨度、柱距和层高等除有特殊要求外,宜按建筑统一模数设计。
6.4.2 纯水站房的高度应根据设备吊装所需空间、设备接口高度、管道、桥架安装标高以及检修维护需求确定。设备最上部部件与站房顶板梁底的净距不宜小于0. 8m。
6.4.3 纯水站房楼地面的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要求确定。
6.4.4 纯水站房的出、入口应便于操作人员通行,并应至少有一个门能满足纯水站房内设备的最大检修部件出入要求。
6.4.5 站房内的设备检修需要使用车辆等运输工具时,纯水站房门的高度和宽度应满足车辆等运输工具通行的需要。
6.4.6 两层和两层以上的纯水站房应按设备检修部件的大小设置吊装孔和通道。吊装孔的位置应设置在出入口附近和便于搬运的区域。
6.4.7 纯水站房内设备吊装平台、高位平台,以及水池、罐顶和坑洞边缘距相邻楼板或地面高度1. 2m及以上时,其周围的开敞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设备吊装平台、高位平台,以及水池、罐顶和坑洞边缘使用工具或其他物品时,应在其周围的开敞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敞边缘距相邻楼板或地面的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2 开敞边缘距相邻楼板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2m且不超过20m时,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050mm。
3 开敞边缘距相邻楼板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20m时,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200mm。
6.4.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防护围栏系指沿水池、罐顶、平台及坑洞等开敞边缘固定安装的防护装置,是防止操作维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高处坠落、跌伤的有效安全屏障。同时,针对高空安装、维护检修等作业需要使用工具或其他物件的场所,为防止高空坠物伤人,要求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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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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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纯水制备工艺
- 3.1 一般规定
- 3.2 预处理
- 3.3 脱盐及深度处理
- 3.4 精处理
- 3.5 特殊水质指标的技术措施
- 3.6 水箱、水泵
- 4 纯水输送和分配
- 4.1 一般规定
- 4.2 管道设计
- 5 纯水回收和节水
- 5.1 一般规定
- 5.2 纯水回收
- 5.3 节水措施
- 6 纯水站房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备布置
- 6.3 管道布置
- 6.4 土建
- 6.5 电气
- 6.6 采暖通风
- 6.7 给水排水和消防
- 7 药品贮存、计量和输送
- 7.1 一般规定
- 7.2 酸、碱及盐
- 8 控制及仪表
- 8.1一般规定
- 8.2 纯水系统监控系统设计选型
- 8.3 现场控制系统及集中监控系统设计
- 8.4 仪表设置
- 附录A 水质全分析报告
- 附录B 离子交换器设计参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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