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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各类殡仪馆的总建筑面积指标应根据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和年遗体处理量确定,各类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表3的规定。
第十五条 殡仪馆各功能分区中各类用房面积比例宜符合表4、表5的规定。
表2 火葬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m2/具)
表3 土葬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m2/具)
注:年遗体处理量越大,具均建筑面积指标的取值越小。表3 土葬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m2/具)
第十五条 殡仪馆各功能分区中各类用房面积比例宜符合表4、表5的规定。
表4 火葬殡仪馆各功能分区中各类用房面积比
表5 土葬殡仪馆各功能分区中各类用房面积比
第十六条 殡仪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0.7。表5 土葬殡仪馆各功能分区中各类用房面积比
条文说明
第十四条 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是根据对现有殡仪馆调查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处理后,按照统计学上少量数据的统计处理方法,利用t分布计算在置信度为90%时,具均建筑面积的区间值,并参照各类殡仪馆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正后得出。
第十六条 各类殡仪馆的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宜为0.7。
土葬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表3的规定,由于土葬殡仪馆没有火化和骨灰寄存业务,不设置火化区和骨灰寄存区建筑用房,即:土葬殡仪馆总建筑用房面积=同等规模火葬殡仪馆总建筑用房面积-火化区建筑用房面积-骨灰寄存区建筑用房面积。计算方法为:土葬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土葬殡仪馆总建筑用房面积/土葬殡仪馆年遗体处理量。由于土葬殡仪馆年遗体处理量有限,故只列出Ⅳ类、Ⅴ类殡仪馆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本条确定了各功能区用房面积在殡仪馆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火葬殡仪馆用房比例应符合本建设标准表4的规定,该比例是在对现有殡仪馆调查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处理后得出的,反映了目前我国殡仪馆各功能区建筑面积的基本情况,将此数据作为确定各功能区用房面积在殡仪馆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依据是适宜的。由于土葬殡仪馆没有火化和骨灰寄存业务,不设置火化区和骨灰寄存区建筑用房。土葬殡仪馆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祭扫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建筑用房面积,等于同等规模的火葬殡仪馆相应的用房面积。计算方法为:土葬殡仪馆各功能区用房面积比例=(同等规模的火葬殡仪馆功能区建筑用房面积/土葬殡仪馆总建筑面积)×100%,其用房面积比例应符合本建设标准表5的规定。第十六条 各类殡仪馆的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宜为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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