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m2)
![](//www.oya-u.com/gf/Web/uploads/allimg/230116/9-230116141PR00.jpg)
![](http://www.oya-u.com/gf/Web/uploads/allimg/230116/9-230116141PR00.jpg)
注:1 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2 60辆以上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可按每增加10辆增加750m2建筑面积计算。
3 本表不包括培训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急救中心的功能、业务、后勤保障用房单项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功能用房包括指挥调度用房和车库、隔离用房。
一、功能用房包括指挥调度用房和车库、隔离用房。
(一)指挥调度用房主要包括调度室、会商室、信息机房等,面积可按每辆车10m2计,最低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
(二)车库、隔离用房建筑面积可按表2计算,大于60辆部分可按每辆15m2计算。
表2 车库、隔离用房建筑面积(m2)
![](//www.oya-u.com/gf/Web/uploads/allimg/230116/9-230116142103S4.jpg)
![](http://www.oya-u.com/gf/Web/uploads/allimg/230116/9-230116142103S4.jpg)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行政办公用房、综合用房等,建筑面积可按每辆25m2计算。
三、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各类物资库房、消毒间、车辆维护用房和其他服务用房等,建筑面积可按每辆25m2计算。
第十六条 具有培训功能的急救中心,其培训用房建筑面积应根据培训规模、培训学员数量等确定。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急救车辆)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急救车辆)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第十四条 本条为急救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功能要求,在对100多所急救中心现状资料分析和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面设计测算,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82号)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急救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本条规定。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经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考虑各地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本建设标准对急救中心三大功能用房部分单独列出计算,各地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承担培训功能的急救中心培训用房面积,应依据其功能、培训规模和学员数量确定。
第十七条 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很难确定统一停车数量标准。本建设标准中急救中心用地和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均不含普通停车,其用地和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下一节: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