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1 一般规定
5.1.1 对于采用非人工冷热源的建筑室内热湿环境,应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再进行等级判定:
1 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无结露、发霉等现象;
2 具备合理的自然通风措施。
1 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无结露、发霉等现象;
2 具备合理的自然通风措施。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非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评价的前提条件。满足这些条件的室内热湿环境,再按本标准第5.2节的方法进行等级评价,并且评价结果可能是Ⅰ级或Ⅱ级,也可能是Ⅲ级;不满足这些前提条件的,则不能采用本标准进行评价。对于非人工冷热源室内热湿环境,同样要避免建筑围护结构结露,是因为结露利于霉菌的生长,不利于人体身体健康。设计评价阶段检查设计计算书,尤其是围护结构表面温度是否高于空气的露点温度;工程评价阶段采用现场查看围护结构表面是否出现结露、发霉等现象。对于非人工冷热源(即:设计图中不设计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采取合理的自然通风等有效措施,可以较大地改善室内热湿环境。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5 非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评价
- 下一节:5.2 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