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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交通安全设施
14.2.1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A级时,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
2 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3 互通式立交及其周边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禁令等标志。
4 分合流路段宜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
5 进出口分流三角端应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设施。
14.2.2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B级时,应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主干路无中间带时,应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当无两侧带时,两侧应连续设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2 当次干路无中间带时,宜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当无两侧带时,两侧宜连续设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3 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4 互通式立交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
5 隔离设施的端头应有明显的提示。
6 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人车隔离和设置交通信号灯;支路接入应有限制措施。
14.2.3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C级时,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干路宜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
2 主、次干路无分隔设施的路段必须施画路面中心线。
3 桥梁与高路堤应设置路侧护栏。
4 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宜设置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14.2.4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D级时,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宜设置分隔和防护设施;平面交叉口宜进行交通渠化,并宜设置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14.2.5 其他情况下配置的交通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冰、雪、风、沙、坠石、有雾路段等危及运行安全处,应设置警告、禁令标志、视线诱导标、反光突起路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2 对窄路、急弯、陡坡、视线不良、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应设置视线诱导、警告、禁令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3 当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附近的道路,没有过街设施时,应施画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
4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设置警示灯、警告和禁令标志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对无人值守的铁路道口,应在距道口一定距离设置警告和禁令标志。
5 道路上跨铁路时,应按铁路的要求设置相应防护设施。
6 快速路、主干路两侧的交通噪声超过国家现行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应有消减噪声措施。
14.2.6 道路两侧和隔离带上的绿化、广告牌、管线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条文说明
14.2.1 A级配置是针对专供汽车连续行驶、控制出人的城市快速路而作的规定。
14.2.2 B级配置是供交通性主干路、次干路而作的规定。这里强调设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分离的隔离设施;平面交叉口强调路口的交通渠化以及设置交通信号控制;对沿线支路接入的限制措施是指在支路上设置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或设置减速路拱或设人行横道线和信号灯控制等。
14.2.3 C级配置是为集散性、服务性的主干路、次千路而作的规定,这类道路往往路口多,人车混行,机非混流,为了维护道路秩序和交通安全更宜交通渠化,信号管理,人车分离,各行其道。
14.2.4 D级配置是为次干路与支路的连接线而作的规定,重点在平交路口和危及安全行车的路段。
14.2.5 其他情况下应配置的交通安全设施作如下说明:
1 我国幅员辽阔,复杂多变的气候条件常给交通运行和安全带来困扰和影响,为了减少这种困扰和影响,各地应结合本地自然条件配置交通安全设施。
2 在危险路段为防止车辆失控或越出道路而造成严重伤害,应当设置视线诱导、警告、禁令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3 是对交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施画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是法律上强制的,必须设置。但这种设置的前提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如果有过街设施,则可以让这部分人通过过街设施。
4 是关于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定。
5 为了保证铁路运营的安全,铁路的设计规范中,对于上跨铁路的桥梁安全设施的设置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本条规定了上跨铁路桥梁设施的设置要求。
6 交通噪声要引起人们关注和有所应对。现在道路工程建设中,大多是道路建成后居民受到噪声困扰时才引起注意,因 此要求设计者事先应有所预见,主动采取一些降噪措施,如设置绿化带、隔声墙、低噪声路面等等。
14.2.6 绿化是城市道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若分隔带上的绿篱高而密,会阻隔了驾车人一侧行车视线,作为城市道路还不能完全控制行人从绿篱中横出的情况下,驾车人和行人往往会猝不及防,酿成事故,这类教训是很多的。其次绿篱高而密,驾车人和坐车人的视觉也受到了压抑,因此在交叉口、人行横道和弯道内侧等道路绿化应不妨碍行车视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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