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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机房设计
17.2.1 体育建筑的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机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机房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体育场田径成绩处理机房应设在场地平层,并应位于100m终点线的延长线附近,且应有通向场地的通道;
2)体育馆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机房应设在竞赛场地平层,并应位于裁判席一侧场地长边的中部;
3)游泳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机房应设在竞赛场地平层,并应位于终点延长线泳池内侧3m~5m区域,且能观看到终点池壁,机房应面向场地开窗、开门;
当游泳馆设有跳水池时,应单独设置跳水成绩处理机房,且跳水成绩处理机房应与游泳计时记分机房在同一侧,并位于跳水池外中部区域。
2 机房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且机房内应配备维修和测试用的电源插座。
17.2.2 体育建筑的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屏控制室可根据场馆举办体育赛事的级别和要求,独立设置或与其他系统控制室合并设置;
2 体育场的控制室宜设置在高处;体育馆的控制室宜位于裁判席附近;游泳馆的控制室宜位于竞赛平层;
3 控制室应设置观察窗,且距显示屏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并应能观察到显示屏的显示内容。
17.2.3 体育建筑的场地扩声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应设在方便瞭望比赛场地的位置,并应设可开启的观察窗;
2 场地扩声系统宜在靠近扬声器组的位置设独立的功率放大器机房,且功率放大器机房应装设通风设备,有条件时可装设空调设备;
3 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5.4条的规定。
17.2.4 体育建筑的电视转播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视转播机房应位于场馆媒体运营区域内、靠近广播电视人员专用出入口和电视转播车;
2 当需要在体育建筑内制作转播节目时,宜在转播机房附近预留临时转播节目制作用房;
3 机房用电负荷应符合本规范第10.2.6条规定。
17.2.5 体育建筑的评论员席及其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和甲级的体育建筑内应设置评论员席和评论员控制室,且评论员控制室应靠近评论员席,并应位于媒体运营区域内;
2 每个评论员席应预留电源插座和信息终端点,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6条和第14.2.2条的规定。
17.2.6 体育建筑的电视转播车车位应按转播车实际参数进行设计,当没有详细资料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 电视转播车位置应位于建筑外靠近转播机房,且应远离观众区;
2 电视转播车位可按每辆车18m×7.5m(长×宽)预留;
3 电视转播车重量可按30t/辆计算;
4 电视转播车的用电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2.6条的规定。
17.2.7 体育场终点摄像机机房应位于百米终点线30°仰角的看台上方,并应面向场地开窗。
17.2.8 场地照明控制室应设在能直接观察到比赛场地的位置,并应面向场地开窗。当受条件限制时,场地照明控制室可与扩声控制室、信息显示控制室、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控制室合用。
1 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机房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体育场田径成绩处理机房应设在场地平层,并应位于100m终点线的延长线附近,且应有通向场地的通道;
2)体育馆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机房应设在竞赛场地平层,并应位于裁判席一侧场地长边的中部;
3)游泳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机房应设在竞赛场地平层,并应位于终点延长线泳池内侧3m~5m区域,且能观看到终点池壁,机房应面向场地开窗、开门;
当游泳馆设有跳水池时,应单独设置跳水成绩处理机房,且跳水成绩处理机房应与游泳计时记分机房在同一侧,并位于跳水池外中部区域。
2 机房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且机房内应配备维修和测试用的电源插座。
17.2.2 体育建筑的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屏控制室可根据场馆举办体育赛事的级别和要求,独立设置或与其他系统控制室合并设置;
2 体育场的控制室宜设置在高处;体育馆的控制室宜位于裁判席附近;游泳馆的控制室宜位于竞赛平层;
3 控制室应设置观察窗,且距显示屏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并应能观察到显示屏的显示内容。
17.2.3 体育建筑的场地扩声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应设在方便瞭望比赛场地的位置,并应设可开启的观察窗;
2 场地扩声系统宜在靠近扬声器组的位置设独立的功率放大器机房,且功率放大器机房应装设通风设备,有条件时可装设空调设备;
3 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5.4条的规定。
17.2.4 体育建筑的电视转播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视转播机房应位于场馆媒体运营区域内、靠近广播电视人员专用出入口和电视转播车;
2 当需要在体育建筑内制作转播节目时,宜在转播机房附近预留临时转播节目制作用房;
3 机房用电负荷应符合本规范第10.2.6条规定。
17.2.5 体育建筑的评论员席及其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和甲级的体育建筑内应设置评论员席和评论员控制室,且评论员控制室应靠近评论员席,并应位于媒体运营区域内;
2 每个评论员席应预留电源插座和信息终端点,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6条和第14.2.2条的规定。
17.2.6 体育建筑的电视转播车车位应按转播车实际参数进行设计,当没有详细资料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 电视转播车位置应位于建筑外靠近转播机房,且应远离观众区;
2 电视转播车位可按每辆车18m×7.5m(长×宽)预留;
3 电视转播车重量可按30t/辆计算;
4 电视转播车的用电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2.6条的规定。
17.2.7 体育场终点摄像机机房应位于百米终点线30°仰角的看台上方,并应面向场地开窗。
17.2.8 场地照明控制室应设在能直接观察到比赛场地的位置,并应面向场地开窗。当受条件限制时,场地照明控制室可与扩声控制室、信息显示控制室、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控制室合用。
条文说明
17.2.1 本条主要对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机房的位置做出规定,其他参数可参考以下要求:
1 机房面积不小于表17的要求。
国际泳联20O9年9月24日颁布执行的“FINA Facilities Rules2009-2013”第FR 4.7.2条规定:计时记分机房面积不小于6m×3m,位于终点延长线泳池内侧3m~5m区域,且能方便的、无遮挡的看到终点池壁,并且机房面向泳池开窗、开门,便于观看及裁判员方便进入机房。机房设有空调。
2 机房房间需铺设防静电地板,机房净高不小于2.6m,地板铺设高度不小于250mm。荷载不小于8000N/㎡。
表17 机房面积要求
注:*数据处理室包括控制室、前室、更衣室。
17.2.2 本条规定了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机房的位置及相关要求,显示屏及其钢架荷载、用电量可参考下列数据:
1 显示屏及其钢架的荷载当没有确切资料时,可按下列要求计算:
1) 永久安装的LED室内显示屏的荷载可按130kg/㎡~150kg/㎡计;
2) 室外显示屏荷载需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3) 临时显示屏的荷载建议按75kg/㎡~85kg/㎡计。
2 显示屏的用电量需根据产品实际容量进行设计,当没有具体资料时,可按下列条件预留电量:
1) 室内单色显示屏可按0.3kW/m2~0.6kW/m计;
2) 双基色、三基色室内显示屏可按1.0kW/㎡~1.5kW/ ㎡计;
3)室外显示屏可按0.5kW/㎡~1.2kW/㎡计。
3控制室的面积不低于表17的要、。
17.2.3 本条是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基础上结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编制而成。场地扩声系统机房的面积、对建筑和结构的要求可参考下列要求:
1 特级、甲级体育建筑的扩声机房面积不小于30㎡,乙级及以下体育建筑扩声机房面积不小于15㎡.如果单独设置功率放大器机房,其面积不小于8㎡。
2 机房对建筑、结构专业的要求需符合表18的规定。
表18 扩声机房对土建的要求
17.2.4 根据北京奥运场馆、济南全运会场馆的建设经验,结合《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电视转播机房的面积可参考表19的数值:
表19 电视转播机房的面积
电视转播机房的土建要求需符合表18的要求。
17.2.5 评论员席及其控制室可按表20预留条件。
表20 评论员席和评论员控制室的要求
17.2.6 电视转播车车位要求系根据北京奥运场馆、广州亚运场馆等经验,并结合《数字电视转播车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 T 222-2006编制而成。转播车的配置如表21所示。
表21数字电视转播车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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