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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堤线选择应充分利用现有堤防设施,结合地形、地质、洪水流向、防汛抢险、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与沿江(河)市政设施相协调。堤线宜顺直,转折处应用平缓曲线过渡。
5.1.2 堤距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形、地质条件、设计洪水位、城市发展和水环境的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3 江河堤防沿程设计水位,应根据设计防洪标准和控制站的设计洪水流量及相应水位,分析计算设计洪水水面线后确定,并应计入跨河、拦河等建筑物的壅水影响。计算水面线采用的河道糙率应根据堤防所在河段实测或调查的洪水位和流量资料分析确定。对水面线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
5.1.4 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式中:
Z——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m);
Y——设计洪(潮)水位以上超高(m);
Zp——设计洪(潮)水位(m);
R——设计波浪爬高(m),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计算;
e——设计风壅增水高度(m),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计算;
A——安全加高(m),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
5.1.5 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墙后土堤堤顶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潮)水位0.5m以上。
5.1.6 土堤应预留沉降量,预留沉降量值可根据堤基地质、堤身土质及填筑密度等因素分析确定。
5.1.2 堤距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形、地质条件、设计洪水位、城市发展和水环境的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3 江河堤防沿程设计水位,应根据设计防洪标准和控制站的设计洪水流量及相应水位,分析计算设计洪水水面线后确定,并应计入跨河、拦河等建筑物的壅水影响。计算水面线采用的河道糙率应根据堤防所在河段实测或调查的洪水位和流量资料分析确定。对水面线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
5.1.4 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式中:
Z——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m);
Y——设计洪(潮)水位以上超高(m);
Zp——设计洪(潮)水位(m);
R——设计波浪爬高(m),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计算;
e——设计风壅增水高度(m),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计算;
A——安全加高(m),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
5.1.5 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墙后土堤堤顶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潮)水位0.5m以上。
5.1.6 土堤应预留沉降量,预留沉降量值可根据堤基地质、堤身土质及填筑密度等因素分析确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5.1.1条的规定。城市范围内一般都修建了堤防,所以在重新规划、修建城市防洪工程时,首先考虑现有堤防的利用;同时考虑岸边地形、地质条件,目的是保证堤防稳定、节省工程量、节约投资;也要考虑防汛抢险要求,给防汛抢险堆料、运输等留出余地和通道。堤线走向一般与洪水主流向平行,遇转折处需以平缓曲线过渡,以顺应流势,避免水流出现横流、旋涡,冲刷堤防。
与沿江(河)市政设施的协调主要是指市政穿堤建筑物、取水口、排水口的位置,港口、码头的位置,交通闸的设置以及涵、闸、泵站等的设置,滨河公园、滨河道路布置、城市景观建设等符合综合利用要求。
5.1.2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5.1.2条的规定。堤距与城市总体规划、河道地形、水位紧密相关。堤距过近,可能使水位壅高、堤身加大、水流流速加大,险工增多,因此,在确定堤距与水面线时需与上、下游统一考虑,避免河道缩窄太小造成壅水,同时需要拟定几个方案,分别比较水位、流速、险工险情、工程量及造价等,最后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根据城市社会发展和水环境建设的要求,适当留有余地。
5.1.3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5.1.3条的规定。设计水位决定堤防高度,关系到堤防的安全,因此设计水位的确定要慎重,以接近实际情况为佳。河床糙率既反映河槽本身因素(如河床的粗糙程度等)对水流阻力的影响,又反映水流因素(如水位的高低等)对水流阻力的影响,在水面线计算中,糙率取值对计算结果影响较大。因此,尽可能地用实测洪水资料推求糙率,使糙率取值更接近实际情况。
5.1.5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5.1.5条的规定。设置防浪墙主要是为了降低堤防高度,减少土方量,为保证堤防安全,要求土堤堤顶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加0.5m。
5.1.6 在确定堤顶高程公式中没有考虑堤防建成后的沉降量,因此,在施工中要预留沉降量,沉降量可参考表1。对有区域沉降的土堤经论证可以适当提高。
与沿江(河)市政设施的协调主要是指市政穿堤建筑物、取水口、排水口的位置,港口、码头的位置,交通闸的设置以及涵、闸、泵站等的设置,滨河公园、滨河道路布置、城市景观建设等符合综合利用要求。
5.1.2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5.1.2条的规定。堤距与城市总体规划、河道地形、水位紧密相关。堤距过近,可能使水位壅高、堤身加大、水流流速加大,险工增多,因此,在确定堤距与水面线时需与上、下游统一考虑,避免河道缩窄太小造成壅水,同时需要拟定几个方案,分别比较水位、流速、险工险情、工程量及造价等,最后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根据城市社会发展和水环境建设的要求,适当留有余地。
5.1.3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5.1.3条的规定。设计水位决定堤防高度,关系到堤防的安全,因此设计水位的确定要慎重,以接近实际情况为佳。河床糙率既反映河槽本身因素(如河床的粗糙程度等)对水流阻力的影响,又反映水流因素(如水位的高低等)对水流阻力的影响,在水面线计算中,糙率取值对计算结果影响较大。因此,尽可能地用实测洪水资料推求糙率,使糙率取值更接近实际情况。
5.1.5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5.1.5条的规定。设置防浪墙主要是为了降低堤防高度,减少土方量,为保证堤防安全,要求土堤堤顶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加0.5m。
5.1.6 在确定堤顶高程公式中没有考虑堤防建成后的沉降量,因此,在施工中要预留沉降量,沉降量可参考表1。对有区域沉降的土堤经论证可以适当提高。
表1 土堤预留沉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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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城市防洪工程等级和设计标准
- 2.1 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
- 2.2 防洪建筑物级别
- 3 设计洪水、涝水和潮水位
- 3.1 设计洪水
- 3.2 设计涝水
- 3.3 设计潮水位
- 3.4 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
- 4 防洪工程总体布局
- 4.1 一般规定
- 4.2 江河洪水防治
- 4.3 涝水防治
- 4.4 海潮防治
- 4.5 山洪防治
- 4.6 泥石流防治
- 4.7 超标准洪水安排
- 5 江河堤防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洪堤防(墙)
- 5.3 穿堤、跨堤建筑物
- 5.4 地基处理
- 6 海堤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堤身设计
- 6.3 堤基处理
- 7 河道治理及护岸(滩)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河道整治
- 7.3 坡式护岸
- 7.4 墙式护岸
- 7.5 板桩式及桩基承台式护岸
- 7.6 顺坝和短丁坝护岸
- 8 治涝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工程布局
- 8.3 排涝河道设计
- 8.4 排涝泵站
- 9 防洪闸
- 9.1 闸址和闸线的选择
- 9.2 工程布置
- 9.3 工程设计
- 9.4 水力计算
- 9.5 结构与地基计算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跌水和陡坡
- 10.3 谷坊
- 10.4 撇洪沟及截流沟
- 10.5 排洪渠道
- 11 泥石流防治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拦挡坝
- 11.3 停淤场
- 11.4 排导沟
- 12 防洪工程管理设计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管理体制
- 12.3 防洪预警
- 13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与水土保持设计
- 13.1 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计
- 13.2 水土保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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