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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光质量
5.0.1 顶部采光时,Ⅰ~Ⅳ采光等级的采光均匀度不宜小于0.7。为保证采光均匀度的要求,相邻两天窗中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参考平面至天窗下沿高度的1.5倍。
5.0.2 采光设计时,应采取下列减小窗的不舒适眩光的措施:
1 作业区应减少或避免直射阳光;
2 工作人员的视觉背景不宜为窗口;
3 可采用室内外遮挡设施;
4 窗结构的内表面或窗周围的内墙面,宜采用浅色饰面。
5.0.3 在采光质量要求较高的场所,宜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窗的不舒适眩光计算,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不宜高于表5.0.3规定的数值。
表5.0.3 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DGI)
5.0.4 办公、图书馆、学校等建筑的房间,其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宜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 反 射 比
5.0.5 采光设计时,应注意光的方向性,应避免对工作产生遮挡和不利的阴影。
5.0.6 需补充人工照明的场所,照明光源宜选择接近天然光色温的光源。
5.0.7 需识别颜色的场所,应采用不改变天然光光色的采光材料。
5.0.8 博物馆建筑的天然采光设计,对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消除紫外辐射、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陈列室不应有直射阳光进入。
5.0.9 当选用导光管采光系统进行采光设计时,采光系统应有合理的光分布。
5.0.1 视野范围内照度分布不均匀可使人眼产生疲劳,视力能降低,影响工作效率。因此,要求房间内照度有一定的采光均匀度。本标准以最低值与平均值之比来表示。研究结果表明,对于顶部采光,如在设计时,保持天窗中线间距小于参考平面至天窗下沿高度的1.5倍时,则均匀度均能达到0.7的要求。此时,可不必进行均匀度的计算。照度越均匀对视野越有利,考虑到采光均匀度与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情况相同,而照明标准根据主观评价及理论计算结果照度均匀度定为0.7,故本标准确定采光均匀度为0.7。如果采用其他采光形式,可用其他方法进行逐点计算,以确定其均匀度。侧面采光由于照度变化太大,不可能做到均匀;而Ⅴ级视觉工作系粗糙工作,开窗面积小,较难照顾均匀度,故对均匀度未做规定。
5.0.2 在进行采光设计时,应尽量采取各种改善光质量的措施,以避免引起不舒适眩光。本条是根据CIE出版物No.29.2《室内照明指南》制定的。
5.0.3 窗的不舒适眩光是评价采光质量的重要指标,根据我国对窗眩光和窗亮度的实验研究,结合舒适度评价指标,及参考国外相关标准,确定了本标准各采光等级的窗不舒适眩光指数值(表44),与英国标准(表45)比较基本一致。
实测调查表明,窗亮度为8000cd/m2时,其累计出现几率达到了90%,说明90%以上的天空亮度状况在对应的标准中,实验和计算结果还表明,当窗面积大于地面面积一定值时,眩光指数主要取决于窗亮度。表中所列眩光限制值均为上限值。
关于顶部采光的眩光,据实验和计算结果表明,由于眩光源不在水平视线位置,在同样的窗亮度下顶窗的眩光一般小于侧窗的眩光,顶部采光对室内的眩光效应主要为反射眩光。
表44 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值比较
表45 英国IES眩光指数(DGI)临界值
5.0.4 本条是参考原《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制订的。
5.0.5 采光设计时,应很好考虑光的方向,以避免产生遮挡和不利的阴影,影响工作效率和视觉功能。
5.0.6 天然光不足时所补充的人工光源的色温要尽量接近天然光的色温,以防止由于光源颜色差异而产生的颜色视觉的不适应。
5.0.7 光透过有色玻璃进入室内,造成光的光谱分布改变,从而改变了光的颜色,产生不良的光色效果,对需要识别颜色的场所,宜采用不改变天然光光谱分布的采光材料。
5.0.8 在博物馆和美术馆中,对有特殊要求的场所,为了保护文物和展品不受损害,需要消除紫外辐射,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总曝光时间,限制直射阳光的进入。
5.0.9 目的是提高光的利用率和改善采光均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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