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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状况、洪涝潮特性,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确定,并应利用河流分隔、地形起伏采取分区防守。
4.1.2 城市防洪应对洪、涝、潮灾害统筹治理,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兼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并应形成完整的城市防洪减灾体系。
4.1.3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市政工程相结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综合利用要求,发挥综合效益。
4.1.4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保护生态与环境。城市的湖泊、水塘、湿地等天然水域应保留,并应充分发挥其防洪滞涝作用。
4.1.5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将城市防洪保护区内的主要交通干线、供电、电信和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等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防洪体系的保护范围。
4.1.6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工程抢险和人员撤退转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防洪通道。
4.1.7 防洪建筑物建设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建筑形式宜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4.1.8 城市防洪工程体系中各单项工程的规模、特征值和调度运行规则,应按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分析论证确定。
4.1.2 城市防洪应对洪、涝、潮灾害统筹治理,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兼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并应形成完整的城市防洪减灾体系。
4.1.3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市政工程相结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综合利用要求,发挥综合效益。
4.1.4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保护生态与环境。城市的湖泊、水塘、湿地等天然水域应保留,并应充分发挥其防洪滞涝作用。
4.1.5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将城市防洪保护区内的主要交通干线、供电、电信和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等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防洪体系的保护范围。
4.1.6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工程抢险和人员撤退转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防洪通道。
4.1.7 防洪建筑物建设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建筑形式宜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4.1.8 城市防洪工程体系中各单项工程的规模、特征值和调度运行规则,应按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分析论证确定。
条文说明
4.1.1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1.1条的规定,增加了“利用河流分隔、地形起伏采取分区防守”的内容,我国有些城市,因河流分隔、地形起伏或其他原因,分成了几个单独防护的部分。例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芜湖市等城市被河流分隔;重庆市不仅被河流分隔,且城区高程相差悬殊,对于这些情况,可把河流两岸作为两个单独的防护区。因为多数城市还是靠堤防、防洪墙保护的,套用过高的防洪标准,既不符合实际防洪需要,又造成占地和过分投资,还影响城市的美观和人们日常生活。分区防守符合城市防洪形势实际,节省工程占地、节约投资,利于城市景观美化,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因此本条作此原则性规定。有关超标准洪水的规定单独成节,故从本条移出。
4.1.2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1.2条的规定,并补充规定“城市防洪应对洪、涝、潮灾害统筹治理”,因洪涝潮灾害常相伴而生。处于山区、丘陵区、内陆平原区的城市常受洪、涝灾害威胁,对于沿海和河口城市而言,可能同时受洪、涝、潮灾害威胁,故此本条作此规定。
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是综合治理的具体体现。非工程措施指通过法令、政策、经济手段和工程以外的技术手段,以减轻灾害损失的措施。“防洪非工程措施”一般包括洪水预报、洪水警报、洪泛区土地划分及管理、河道清障、洪水保险、超标准洪水防御措施、洪灾救济以及改变气候等。
4.1.3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1.4条的规定,增加了“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的要求,将原条文中“兼顾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提高投资效益”修改为“兼顾综合利用要求,发挥综合效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理念不断变化,越来越重视生存环境的美化、人性化及可持续发展,城市防洪总体布局,特别是江河沿岸防洪工程布置常与河道整治、码头建设、道路、桥梁、取水建筑、污水截流,以及滨江公园、绿化等市政工程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城市防洪建设从主要靠堤防抗洪发展到综合治理,如上海黄浦江边、天津海河两岸,防洪建设与航运码头、河道疏浚、污水截流、滨河公园等市政建设密切配合,既提高了城市抗洪能力,又改善和美化了城市环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兰州市黄河堤防、护岸建设,将十里长堤与滨河公园、公路密切配合,满足防洪、公园、交通及开拓路南大片土地等四方面的要求。哈尔滨市松花江堤防、护岸建设,在20世纪50年代建成斯大林公园、太阳岛公园,20世纪80年代在为提高防洪标准进行堤防加高培厚建设中,实行堤、路、广场相结合,不但使滨江公园向上、下游延伸,打通了堤顶通道,而且堤后打通了滨江公路,并建成4个满足交通要求的广场,为方便抗洪抢险和缓解城市交通改善了条件。20世纪80年代以来太原市的汾河公园、福州市的江滨路、杭州市的钱塘江滨江路等都是在建设防洪堤防的同时与公园、道路相结合,美化了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带动和促进了城市经济发展,发挥了城市防洪工程多功能作用。这一切都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确保防洪安全。
4.1.4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1.5条的规定。保留城市湖泊、水塘、湿地等天然水域,不仅有利于维持生态平衡,改善环境,而且可以用来调节城市径流,适当减小防洪排涝工程规模,发挥综合效应。
4.1.5 城市与外部联系的主要交通干线、输油、输气、输水管道、供电线路是城市的生命线,从人性化出发,保障其安全与通畅是必要的。
4.1.7 本条源于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1.3条的规定:“防洪建筑物建设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是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建筑形式宜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则是为了城市整体建筑风格的统一美。
4.1.8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1995有关规定制定,在城市防洪工程体系中的堤防、分蓄洪工程、水库、河道整治、涝水防治等工程,应当根据城市防洪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的任务与标准,考虑各单项工程间的相互结合,充分发挥各工程的效能来确定其建设规模与调度运用原则,关于各工程特征值的确定在《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1995中已有详细规定,本规范不再赘述。
4.1.2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1.2条的规定,并补充规定“城市防洪应对洪、涝、潮灾害统筹治理”,因洪涝潮灾害常相伴而生。处于山区、丘陵区、内陆平原区的城市常受洪、涝灾害威胁,对于沿海和河口城市而言,可能同时受洪、涝、潮灾害威胁,故此本条作此规定。
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是综合治理的具体体现。非工程措施指通过法令、政策、经济手段和工程以外的技术手段,以减轻灾害损失的措施。“防洪非工程措施”一般包括洪水预报、洪水警报、洪泛区土地划分及管理、河道清障、洪水保险、超标准洪水防御措施、洪灾救济以及改变气候等。
4.1.3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1.4条的规定,增加了“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的要求,将原条文中“兼顾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提高投资效益”修改为“兼顾综合利用要求,发挥综合效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理念不断变化,越来越重视生存环境的美化、人性化及可持续发展,城市防洪总体布局,特别是江河沿岸防洪工程布置常与河道整治、码头建设、道路、桥梁、取水建筑、污水截流,以及滨江公园、绿化等市政工程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城市防洪建设从主要靠堤防抗洪发展到综合治理,如上海黄浦江边、天津海河两岸,防洪建设与航运码头、河道疏浚、污水截流、滨河公园等市政建设密切配合,既提高了城市抗洪能力,又改善和美化了城市环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兰州市黄河堤防、护岸建设,将十里长堤与滨河公园、公路密切配合,满足防洪、公园、交通及开拓路南大片土地等四方面的要求。哈尔滨市松花江堤防、护岸建设,在20世纪50年代建成斯大林公园、太阳岛公园,20世纪80年代在为提高防洪标准进行堤防加高培厚建设中,实行堤、路、广场相结合,不但使滨江公园向上、下游延伸,打通了堤顶通道,而且堤后打通了滨江公路,并建成4个满足交通要求的广场,为方便抗洪抢险和缓解城市交通改善了条件。20世纪80年代以来太原市的汾河公园、福州市的江滨路、杭州市的钱塘江滨江路等都是在建设防洪堤防的同时与公园、道路相结合,美化了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带动和促进了城市经济发展,发挥了城市防洪工程多功能作用。这一切都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确保防洪安全。
4.1.4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1.5条的规定。保留城市湖泊、水塘、湿地等天然水域,不仅有利于维持生态平衡,改善环境,而且可以用来调节城市径流,适当减小防洪排涝工程规模,发挥综合效应。
4.1.5 城市与外部联系的主要交通干线、输油、输气、输水管道、供电线路是城市的生命线,从人性化出发,保障其安全与通畅是必要的。
4.1.7 本条源于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1.3条的规定:“防洪建筑物建设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是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建筑形式宜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则是为了城市整体建筑风格的统一美。
4.1.8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1995有关规定制定,在城市防洪工程体系中的堤防、分蓄洪工程、水库、河道整治、涝水防治等工程,应当根据城市防洪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的任务与标准,考虑各单项工程间的相互结合,充分发挥各工程的效能来确定其建设规模与调度运用原则,关于各工程特征值的确定在《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1995中已有详细规定,本规范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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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城市防洪工程等级和设计标准
- 2.1 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
- 2.2 防洪建筑物级别
- 3 设计洪水、涝水和潮水位
- 3.1 设计洪水
- 3.2 设计涝水
- 3.3 设计潮水位
- 3.4 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
- 4 防洪工程总体布局
- 4.1 一般规定
- 4.2 江河洪水防治
- 4.3 涝水防治
- 4.4 海潮防治
- 4.5 山洪防治
- 4.6 泥石流防治
- 4.7 超标准洪水安排
- 5 江河堤防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洪堤防(墙)
- 5.3 穿堤、跨堤建筑物
- 5.4 地基处理
- 6 海堤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堤身设计
- 6.3 堤基处理
- 7 河道治理及护岸(滩)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河道整治
- 7.3 坡式护岸
- 7.4 墙式护岸
- 7.5 板桩式及桩基承台式护岸
- 7.6 顺坝和短丁坝护岸
- 8 治涝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工程布局
- 8.3 排涝河道设计
- 8.4 排涝泵站
- 9 防洪闸
- 9.1 闸址和闸线的选择
- 9.2 工程布置
- 9.3 工程设计
- 9.4 水力计算
- 9.5 结构与地基计算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跌水和陡坡
- 10.3 谷坊
- 10.4 撇洪沟及截流沟
- 10.5 排洪渠道
- 11 泥石流防治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拦挡坝
- 11.3 停淤场
- 11.4 排导沟
- 12 防洪工程管理设计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管理体制
- 12.3 防洪预警
- 13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与水土保持设计
- 13.1 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计
- 13.2 水土保持设计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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