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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连接与安装
6.4.1 木构件制作完成后,应进行拼装并试安装。
6.4.2 檩条的连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搁置在梁、屋架上弦的檩条宜采用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梁或屋架上弦的宽度(或直径);檩条与梁、屋架上弦及檩条与檩条之间应采用铁钉、扒钉钢销连接(图6.4.2-1和图6.4.2-2)。
图6.4.2-1 檩条与屋架(梁)的连接
1-檩条;2-上弦;3-腹杆;4-下弦;5-拐角扒钉;6-钢销;7-扒钉
图6.4.2-2 檩条与檩条的连接
1-檩条;2-木梁;3-钉;4-钢销;5-扒钉
2 檩条在梁、屋架上弦、穿斗木构架柱头上对接时,应采用燕尾榫对接,且檩条与梁、屋架上弦、穿斗木构架柱头应采用扒钉连接(图6.4.2-3和图6.4.2-4);檩条与檩条之间应采用扒钉、木夹板或扁铁连接;同一行檩条应通直。
图6.4.2-3 檩条与木短梁、瓜柱的连接
1-檩条;2-木短梁;3-瓜柱;4-拐角扒钉;5-扒钉;6-钢销
图6.4.2-4 檩条与木梁、木构架柱头的连接
1-檩条;2-木柱;3-木梁;4-拐角扒钉;5-扒钉
3 在檩条斜下方一侧及脊檩两侧应设置檩托;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宜采用斜放的简支木檩条。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檩条连接用的扒钉直径不宜小于8mm;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檩条连接用的扒钉直径不宜小于10mm。
5 屋架的脊节点及其附近支撑架节点处的檩条,应在山墙中锚固,不得采用硬山搁檩。
6.4.3 木穿枋与木圈梁的连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和纵向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2 穿枋可在木柱中对接,对接处两侧应加设扁钢并应用两根直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夹紧;扁钢厚度不宜小于2mm,宽度不宜小于60mm;
3 屋盖或楼盖处设置发的木圈梁(通长水平系杆),应与屋架下弦杆钉牢,并应用直径不小于14mm的螺栓与木柱连接。
6.4.4 木柱的连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柱梢径不宜小于150mm。木柱不宜在同一断面处同时开纵、横向榫槽,且开榫削弱面积不应超过木柱截面积的1/2。
2 木柱纵向不宜有接头;当必须设置接头时,接头处应采用拍巴掌榫搭接,并用铁套或金属件将接头处连接牢固。接头处的强度和刚度不应低于木柱的其他部位。
3 梁柱节点处宜采用燕尾榫;当采用平榫时,对接处两侧应加设扁钢并用两根直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夹紧;扁钢厚度不宜小于2mm(图6.4.4-1)。
图6.4.4-1 梁柱节点连接
1-木柱;2-托木;3-梁;4-螺栓;5-扁钢
4 木柱与木屋架或木梁连接处的斜撑应采用螺栓与其他构件连接( 图6.4.4-2、图6.4.4-3);木柱顶部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或木梁,并应采用U形扁钢和螺栓与屋架下弦或木梁连接。
5 纵向柱列间的剪刀撑或柱与龙骨间的斜撑,应采用螺栓与木柱或其他斜撑连接(图6.4.4-4)。
6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柱脚可采用榫与柱脚石连接;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时,柱脚应采用螺栓及金属件与柱脚石锚固。
图6.4.4-2 木柱与木屋架连接处的斜撑
1-上弦;2-腹杆;3-下弦;4-木柱;5-附木;6、7、8-螺栓;9-圆钉;10-U形扁铁 (钢);11-斜撑;12-暗榫
图6.4.4-3 木柱与木梁连接处的斜撑
1-木梁;2-木柱;3-托梁;4、5-螺栓;6-暗榫;7-斜撑
6.4.5 木屋架的腹杆与弦杆除用暗榫连接外,尚应采用双面扒钉固定;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时,木屋架的腹杆与弦杆应采用螺栓扣紧。
6.4.6 围护墙与木构架的连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墙应与木柱贴砌;
2 围护墙不应将木柱整体包围,木柱埋入墙体的深度不宜超过墙厚的1/3。
6.4.7 木屋架等组合构件宜在地面拼装后整体吊装就位。
图6.4.4-4 穿斗木构架的垂直支撑
1-檩条;2-木柱;3-二叉;4、5-螺栓;6-L形连接
6.4.8 构件吊装时,对木柱可仅设一个吊点,对其余构件吊点不宜少于2个,吊索与水平线夹角不宜小于60 °。吊点捆绑处应设垫板,防止构件局部损伤。
6.4.2 檩条的连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搁置在梁、屋架上弦的檩条宜采用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梁或屋架上弦的宽度(或直径);檩条与梁、屋架上弦及檩条与檩条之间应采用铁钉、扒钉钢销连接(图6.4.2-1和图6.4.2-2)。
图6.4.2-1 檩条与屋架(梁)的连接
1-檩条;2-上弦;3-腹杆;4-下弦;5-拐角扒钉;6-钢销;7-扒钉
图6.4.2-2 檩条与檩条的连接
1-檩条;2-木梁;3-钉;4-钢销;5-扒钉
图6.4.2-3 檩条与木短梁、瓜柱的连接
1-檩条;2-木短梁;3-瓜柱;4-拐角扒钉;5-扒钉;6-钢销
图6.4.2-4 檩条与木梁、木构架柱头的连接
1-檩条;2-木柱;3-木梁;4-拐角扒钉;5-扒钉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檩条连接用的扒钉直径不宜小于8mm;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檩条连接用的扒钉直径不宜小于10mm。
5 屋架的脊节点及其附近支撑架节点处的檩条,应在山墙中锚固,不得采用硬山搁檩。
6.4.3 木穿枋与木圈梁的连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和纵向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2 穿枋可在木柱中对接,对接处两侧应加设扁钢并应用两根直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夹紧;扁钢厚度不宜小于2mm,宽度不宜小于60mm;
3 屋盖或楼盖处设置发的木圈梁(通长水平系杆),应与屋架下弦杆钉牢,并应用直径不小于14mm的螺栓与木柱连接。
6.4.4 木柱的连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柱梢径不宜小于150mm。木柱不宜在同一断面处同时开纵、横向榫槽,且开榫削弱面积不应超过木柱截面积的1/2。
2 木柱纵向不宜有接头;当必须设置接头时,接头处应采用拍巴掌榫搭接,并用铁套或金属件将接头处连接牢固。接头处的强度和刚度不应低于木柱的其他部位。
3 梁柱节点处宜采用燕尾榫;当采用平榫时,对接处两侧应加设扁钢并用两根直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夹紧;扁钢厚度不宜小于2mm(图6.4.4-1)。
图6.4.4-1 梁柱节点连接
1-木柱;2-托木;3-梁;4-螺栓;5-扁钢
5 纵向柱列间的剪刀撑或柱与龙骨间的斜撑,应采用螺栓与木柱或其他斜撑连接(图6.4.4-4)。
6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柱脚可采用榫与柱脚石连接;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时,柱脚应采用螺栓及金属件与柱脚石锚固。
图6.4.4-2 木柱与木屋架连接处的斜撑
1-上弦;2-腹杆;3-下弦;4-木柱;5-附木;6、7、8-螺栓;9-圆钉;10-U形扁铁 (钢);11-斜撑;12-暗榫
图6.4.4-3 木柱与木梁连接处的斜撑
1-木梁;2-木柱;3-托梁;4、5-螺栓;6-暗榫;7-斜撑
6.4.6 围护墙与木构架的连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墙应与木柱贴砌;
2 围护墙不应将木柱整体包围,木柱埋入墙体的深度不宜超过墙厚的1/3。
6.4.7 木屋架等组合构件宜在地面拼装后整体吊装就位。
图6.4.4-4 穿斗木构架的垂直支撑
1-檩条;2-木柱;3-二叉;4、5-螺栓;6-L形连接
条文说明
6.4.1 木构件试安装,是指构件基本加工完成后,在立房(立架)前的所有准备工作,包括扣柱脚、构件拼装、修整等。构件拼装可按构件组进行。尺寸偏差大或操作不便的部位要修整或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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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施工管理
- 3.2 材料
- 3.3 施工安全
- 3.4 施工质量控制
- 4 地基和基础
- 4.1 一般规定
- 4.2 基槽开挖和回填
- 4.3 地基
- 4.4 基础
- 4.5 质量检查和验收
- 5 砌体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砌筑砂浆
- 5.3 砖砌体
- 5.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 5.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 5.6 填充墙
- 5.7 质量检查和验收
- 6 木结构
- 6.1 一般规定
- 6.2 材料
- 6.3 构件制作
- 6.4 连接与安装
- 6.5 防火与防护
- 6.6 质量检查和验收
- 7 生土结构
- 7.1 一般规定
- 7.2 夯土墙
- 7.3 土坯的尺寸可根据各地传统习惯确定。
- 7.4 质量检查和验收
- 8 石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料石砌体
- 8.3 平毛石砌体
- 8.4 质量检查和验收
- 9 混凝土结构
- 9.1 一般规定
- 9.2 模板及支架
- 9.2 模板及支架
- 9.3 钢筋
- 9.4 现浇混凝土
- 9.5 预制构件
- 9.6 质量检查和验收
- 附录A 村镇住宅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 附录B 水泥砂浆、混合砂浆配合比
- 附录C 承重用木材等级和材质要求
- 附录D 常用碎石混凝土配合比
- 附录E 常用卵石混凝土配合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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