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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质量检查和验收
Ⅰ 主控项目
5.7.1 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的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1 块体强度等级和生产龄期;
2 砂浆原材料、配合比和强度等级;
3 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的墙体;
4 灰缝砂浆饱满度;
5 拉结钢筋;
6 小砌块墙体的混凝土灌实部位;
7 小砌块墙体的芯柱;
8 构造柱交接处墙体。
5.7.2 块体生产龄期应符合本规范第5.1.2条的规定,块体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同一次进货的产品为一批。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5.7.3 砂浆的水泥、砂、石灰膏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观察;试块受压试验或回弹法等检查。
5.7.4 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的墙体砌筑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7.5 砌体的灰缝砂浆饱满度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每层抽查不少于5处;填充墙总共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宜采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可采用观察检查;每处检测3块砖或砌块,取其平均值。
5.7.6 砌体结构的纵横墙连接处、砌体墙与构造柱之间、填充墙与承重墙或柱交接处的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章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7.7 小砌块墙体的混凝土灌实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4.7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7.8 小砌块墙体的芯柱位置及施工方法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4.8条、第5.4.9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7.9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两侧墙体的砌筑和拉结钢筋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抽查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 承重砌体尺寸、位置的偏差;
2 砌体填充墙尺寸、位置的偏差;
3 砌体墙身、砌体柱及墙垛的砌筑方法;
4 填充墙与其四周钢筋混凝土梁、板和柱的接缝;
5 灰缝厚度。
5.7.11 承重砌体的尺寸、位置的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7.11的规定。
表5.7.11 承重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7.12 砌体填充墙的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7.12的规定。抽检数量:每层抽查不少于5处。
表5.7.12 填充墙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7.13 砌体墙身、砌体柱及墙垛的砌筑方法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检查数量:抽查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7.14 砌体的灰缝厚度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抽查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水平灰缝厚度用尺量5皮块体的高度折算;竖向灰缝宽度用尺量2m砌体长度折算。
5.7.15 填充墙与其四周钢筋混凝土梁、板和柱的接缝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6.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抽查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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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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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3.1 施工管理
- 3.2 材料
- 3.3 施工安全
- 3.4 施工质量控制
- 4 地基和基础
- 4.1 一般规定
- 4.2 基槽开挖和回填
- 4.3 地基
- 4.4 基础
- 4.5 质量检查和验收
- 5 砌体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砌筑砂浆
- 5.3 砖砌体
- 5.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 5.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 5.6 填充墙
- 5.7 质量检查和验收
- 6 木结构
- 6.1 一般规定
- 6.2 材料
- 6.3 构件制作
- 6.4 连接与安装
- 6.5 防火与防护
- 6.6 质量检查和验收
- 7 生土结构
- 7.1 一般规定
- 7.2 夯土墙
- 7.3 土坯的尺寸可根据各地传统习惯确定。
- 7.4 质量检查和验收
- 8 石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料石砌体
- 8.3 平毛石砌体
- 8.4 质量检查和验收
- 9 混凝土结构
- 9.1 一般规定
- 9.2 模板及支架
- 9.2 模板及支架
- 9.3 钢筋
- 9.4 现浇混凝土
- 9.5 预制构件
- 9.6 质量检查和验收
- 附录A 村镇住宅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 附录B 水泥砂浆、混合砂浆配合比
- 附录C 承重用木材等级和材质要求
- 附录D 常用碎石混凝土配合比
- 附录E 常用卵石混凝土配合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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