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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砌筑砂浆


5.2.1 拌制砌筑砂浆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用水泥强度等级不宜低于32.5级,水泥混合砂浆用水泥的强度等级不宜高于42.5级。
    2 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去除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宜大于5%。
    3 配置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应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也不应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筛网过滤,且熟化时间不应少于7d;磨细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应少于2d。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采取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等处理措施。
    4 拌制砌筑砂浆宜采用饮用水。
    5 冬期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石灰膏受冻;对遭冻结的石灰膏,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砂浆用砂,不应含有冰块或大于10 mm的冻结块,且经加热后,砂的温度不应大于80℃;拌制砂浆用水不应含有冰块,且经加热后,水的温度不应大于40℃。
5.2.2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的配合比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试配确定,也可按本规范附录B或当地实践经验确定。砌筑砂浆的稠度宜按表5.2.2的规定采用。
表5.2.2 砌筑砂浆的稠度
注:1 采用薄灰法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时,加气混凝土粘结砂浆的加水量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 当砌筑其他块体时,其砌筑砂浆的稠度可根据块体吸水特性及气候条件确定。
5.2.3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投料的先后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搅拌水泥砂浆时,应先投砂再投水泥;干拌均匀后,再加入水搅拌均匀;
    2 搅拌水泥混合砂浆时,应先将砂及水泥投入;干拌均匀后,再投入石灰膏等加水搅拌均匀。
5.2.4 现场拌制的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宜分别在拌成后3h、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拌成后2h、3h内使用完毕。
5.2.5 有条件时,应对砂浆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砂浆强度时,可留置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进行实验室强度检测,也可采用回弹法、贯入法等现场检测。
5.2.6 采用留置试块实验室检测砂浆强度时,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砂浆,留置试块不应少于1批次;每批次应留1组3个70.7mm×70.7mm×70.7mm的立方体试块。
条文说明
5.2.1 从合理利用资源、节约材料的角度出发,以及考虑砂浆和易性的要求,尽量采用强度低的水泥。但由于石灰膏等掺入会降低砂浆强度,因此,规范规定了对于混合砂浆不宜采用大于42.5级的水泥。
    采用中砂拌制砂浆,其和易性较好,同时可节约水泥用量。砂浆用砂中不应含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砂中含泥量过大,不但会增加砌筑砂浆的水泥用量,还可能使砂浆的收缩增大,耐久性降低,影响砌体质量。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一般含泥量都偏大,如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的也可以使用。
    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和消石灰粉不能起塑化的作用,影响砂浆强度,故不应使用。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低于5℃,砌体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本条对拌制砂浆用石灰膏、砂、水提出了相应的冬期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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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9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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