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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景观资源保护
7.3.1 对景观资源的利用应根据景观资源珍稀程度设置相应级别的景观资源保护区,并应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7.3.2 景观资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珍贵特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以及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和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区域,应设置特级保护区,并应采取特殊保护,游人不得进入,不得建设任何建筑设施;
2 核心景观区应设置一级保护区,并应采取重点保护措施,可设置游览步道和相关设施,不应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
3 一般游憩区应设置二级保护区,并应采取常规保护措施,可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应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并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4 游览区内的其他地域应设为三级保护区,可有序控制各项设施建设,并应与环境相协调。
7.3.3 森林公园内的各项设施建设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应控制道路、索道及大型永久性接待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数量。
7.3.4 珍贵景物和重要景点,应根据需要设置保护设施,但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7.3.5 对游览区及游人有效视野范围内的林木,采取的经营措施应符合景观要求。
7.3.6 景观资源保护应维护园内有价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环境,并应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
7.3.7 对园区内的建筑保护,应保持其历史原貌。
7.3.8 森林公园内确需的各类新建筑,应服从风景环境的整体要求,并应在人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
7.3.9 景观资源保护应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游览接待规模。
条文说明
7.3.1 景观资源分为自然景观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自然景观系指由于各种自然力作用而形成的景观,主要包括地文、水文、生物和天象四类景观;人文景观系指由人类历史发展所形成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景观,主要包括历史古迹、古今建筑、社会风情、文化传统、土特产品等。景观资源是旅游业的基石,因此对景观资源的利用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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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体布局
- 3.1 一般规定
- 3.2 森林公园区划
- 3.3 竖向控制
- 3.4 制图
- 4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 4.1 环境容量
- 4.2 游客规模
- 5 景点与游览方式设计
- 5.1 景点设计
- 5.2 游览方式设计
- 6 植物景观工程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植物景观设计
- 7 保护工程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生物资源保护
- 7.3 景观资源保护
- 7.4 生态环境保护
- 7.5 民俗风情旅游资源保护
- 7.6 安全卫士工程
- 8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生态文化及科普宣教设施
- 8.3 餐饮
- 8.4 住宿
- 8.5 娱乐游憩
- 8.6 购物
- 8.7 医疗保健
- 8.8 导游标志及信息化管理系统
- 9 基础设施工程设计
- 9.1 一般规定
- 9.2 道路交通
- 9.3 给水排水
- 9.4 供电
- 9.5 供热
- 9.6 通信
- 9.7 广播电视
- 10 设计文件组成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设计说明书
- 10.3 设计图纸及附件
- 附录A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与环境容量
- A.1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 A.2 环境容量
- 本规范用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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