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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各种组成材料应配套供应。配套材料、配件应与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相容,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1.2 复合板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热工和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0.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内表面温度应高于0℃,并且不应低于室内空气在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2  门窗框外侧洞口四周、女儿墙、封闭阳台以及出挑构件等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
    3  保温系统应计算金属锚固件、承托件热桥的影响。
5.1.3 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做好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应有详图。水平或倾斜的出挑部位以及延伸至地面以下的部位应做防水处理。在外保温系统上安装的设备或管道应固定于基层上,并应采取密封和防水措施。
5.1.4 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做好系统在檐口、勒脚处的包边处理。装饰缝、门窗四角和阴阳角等处应设置局部增强网。基层墙体变形缝处应做好防水和保温构造处理。
5.1.5 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有机复合板时,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同时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的有关规定。
5.1.6 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有机复合板时,防护层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1.7 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设计,在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作用和主体结构正常变形影响下,应具有安全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保温防火复合板外保温系统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有其特定的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整套组成材料应由系统供应商提供,系统供应商最终对整套材料负责。保温防火复合板外保温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是遵照系统供应商的设计和安装说明进行的,系统供应商应对外保温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作出规定。
5.1.2 本条设计要求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制定,要求保温层内表面温度高于0℃,目的是保证基层和胶粘剂不受冻融破坏;且不应低于室内空气在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是避免结露。用三维温度场分析程序(STDA)计算表明,门窗框外侧洞口不做保温与做保温相比,外保温墙体平均传热系数增加最多可达70%以上。空调器托板、女儿墙以及阳台等热桥部位的传热损失也是相当大的。当外保温系统中采用金属固定件和承托件时,应考虑它们的热桥影响,需做修正。
5.1.3、5.1.4 本条设计要求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制定,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包括变形缝的设置、变形缝的构造设计以及系统的起端和终端的包边等。
    需设置变形缝的部位有:
    1 基层结构设有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处;
    2 外保温系统与不同材料相接处;
    3 基层材料改变处;
    4 结构可能产生较大位移的部位,例如建筑体型突变或结构体系变化处;
    5 经计算需设置变形缝处。
系统的起端和终端包括以下部位:
    1 门窗周边:
    2 穿墙管线洞口;
    3 檐口、女儿墙、勒脚、阳台、雨篷等尽端:
    4 变形缝及基层不同构造、不同材料结合处。
5.1.5 当外保温系统采用有机保温防火复合板时,保温系统应采取防火构造措施,以满足系统的防火安全性,其具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1.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外墙保温系统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在本条文中的防护层厚度应为有机复合板自身表面包覆的不燃防护面层厚度与外保温系统表面设置的无机抹面层厚度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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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防火复合板应用技术规程 JGJ/T 35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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