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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森林公园设计应保护景观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并应确保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7.1.2 森林公园保护工程应结合地区特点,确定建设方案,并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7.1.3 保护工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
    2 应坚固、适用,并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 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
7.1.4 保护工程应包括生物资源保护、景观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民俗风情旅游资源保护和安全卫生工程等。设计内容应包括保护对象分类、方案制定、保护技术措施设计和保护设施设计等。
条文说明
7.1.1 森林公园不但具有其他风景名胜区的一些主要功能,而且具有山野情趣和原生态的自然环境及气候条件,其生态系统的大部分属于封闭循环型,生态环境要素的聚合在这里得到了完美的体现。因此,保护森林公园的自然环境,使其地形地貌不受破坏,山石水体不受污染,动植物生长不受到人为的干扰和阻碍,生态系统的平衡不受到破坏,这是建设森林公园必须遵循的原则。同时,在森林公园建设中,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是贯穿于设计的一条红线。不能把保护与开发利用二者截然对立开来。开发是为了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综合效益;保护则是为了使森林景观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得到可持续利用。故规定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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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GB/T5104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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