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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环境容量
4.1.1 环境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保证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2 满足游客舒适、安全、卫生、方便等旅游需要。
4.1.2 环境容量测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别按景区和景点可游面积测算一次性环境容量,并根据周转率或日游客批数计算日环境容量,同时结合旅游季节的淡、平、旺特点,计算森林公园年环境容量;
2 环境容量测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3 游客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客容量应小于环境容量,并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变化,同时与当地淡水供给、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相适应;
2 在环境容量测算基础上,按景区和景点换算森林公园日、年游客容量;
3 游客容量的测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环境容量”是广义环境保护的专业术语。本条明确专指森林公园游人的环境容量,同时提出了确定环境容量的原则。景区、景点可容纳的游人量是有限度的,合理的环境容量应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必须满足森林公园自身的要求,即在保证森林旅游资源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也就是力争容纳最多的游人;第二,满足游客的旅游要求,即应为游人提供舒适、安全、卫生、方便的旅游环境。
4.1.2 本条规定了环境容量的测算方法。在剂析我国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的基础上,提出了比较通用的三种测算方法及其适用条件,供设计人员选用。为了使环境容量起到应有作用,规定了应分别按景区、景点,按可游览面积测算环境容量,在此基础上合理累加后,即为森林公园的环境容量。针对森林公园的不同情况,有可能采用几种方法综合测算,累加时应避免重复计算。
4.1.3 游客容量是环境容量中一个重要指标。对于景点等较小范围的游览环境,瞬时与日环境容量起主要控制作用,而对于景区和森林公园就需要用游客容量加以控制,才能保证景点游览环境的正常运转。从实践监测结果看,游客容量必须低于环境容量。
环境容量和游客容量在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已经进行了测算,但由于是森林公园设计主要的基础数据,直接关系到游客规模和旅游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因此,在设计阶段必须加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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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体布局
- 3.1 一般规定
- 3.2 森林公园区划
- 3.3 竖向控制
- 3.4 制图
- 4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 4.1 环境容量
- 4.2 游客规模
- 5 景点与游览方式设计
- 5.1 景点设计
- 5.2 游览方式设计
- 6 植物景观工程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植物景观设计
- 7 保护工程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生物资源保护
- 7.3 景观资源保护
- 7.4 生态环境保护
- 7.5 民俗风情旅游资源保护
- 7.6 安全卫士工程
- 8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生态文化及科普宣教设施
- 8.3 餐饮
- 8.4 住宿
- 8.5 娱乐游憩
- 8.6 购物
- 8.7 医疗保健
- 8.8 导游标志及信息化管理系统
- 9 基础设施工程设计
- 9.1 一般规定
- 9.2 道路交通
- 9.3 给水排水
- 9.4 供电
- 9.5 供热
- 9.6 通信
- 9.7 广播电视
- 10 设计文件组成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设计说明书
- 10.3 设计图纸及附件
- 附录A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与环境容量
- A.1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 A.2 环境容量
- 本规范用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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