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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森林公园区划
3.2.1 森林公园的功能分区应根据性质和功能发展需求划分,主要包括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和生态保育区,各区的功能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心景观区应进行严格保护,除必要的保护、解说、游览、休息和安全、环卫、景区管理等设施外,不得设计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设施。
2 一般游憩区应包括游览区、游乐区、野营区、休(疗)养区、接待服务区等,各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游览区是游客游览观光的区域,可建设景区、景点;在不降低景观质量的条件下,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与游憩设施。
2)对于距城市50km内的近郊森林公园或交通极为方便的森林公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建设大型游乐与体育活动项目时,可单独划分游乐区。
3)野营区应为游客野营、露宿、野炊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
4)休(疗)养区应为游客较长时期的休憩疗养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
5)接待服务区应相对集中建设餐饮、住宿、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3 管理服务区应包括行政管理区和居民生活区,各区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政管理区应建设管理用房、游客中心、停车场、仓库等设施。
2)居民生活区应建设森林公园职工及森林公园境内居民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
4 生态保育区应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并应能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不应对游客开放。
3.2.2 景区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景观资源的地域分布、时空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布局;
2 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应具有完整性且景点相对集中;
3 景区的主题应鲜明且具有特色;
4 应利于游览组织,并应便于安全游览和管理。
条文说明
3.2.1、3.2.2 森林公园区划系统,实际上是按功能需要进行地域土地利用划分。森林公园下划功能区,一般游想区中可区划景区。
规定中列举了四个功能区,应按需要因地制宜加以设置,森林公园中凡涉及四个功能内容,均应分别设置,一般不应混设。功能区内的建设内容应符合功能要求。
规定中列举了四个功能区,应按需要因地制宜加以设置,森林公园中凡涉及四个功能内容,均应分别设置,一般不应混设。功能区内的建设内容应符合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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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体布局
- 3.1 一般规定
- 3.2 森林公园区划
- 3.3 竖向控制
- 3.4 制图
- 4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 4.1 环境容量
- 4.2 游客规模
- 5 景点与游览方式设计
- 5.1 景点设计
- 5.2 游览方式设计
- 6 植物景观工程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植物景观设计
- 7 保护工程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生物资源保护
- 7.3 景观资源保护
- 7.4 生态环境保护
- 7.5 民俗风情旅游资源保护
- 7.6 安全卫士工程
- 8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生态文化及科普宣教设施
- 8.3 餐饮
- 8.4 住宿
- 8.5 娱乐游憩
- 8.6 购物
- 8.7 医疗保健
- 8.8 导游标志及信息化管理系统
- 9 基础设施工程设计
- 9.1 一般规定
- 9.2 道路交通
- 9.3 给水排水
- 9.4 供电
- 9.5 供热
- 9.6 通信
- 9.7 广播电视
- 10 设计文件组成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设计说明书
- 10.3 设计图纸及附件
- 附录A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与环境容量
- A.1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 A.2 环境容量
- 本规范用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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