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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复合板在运输和进场堆放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可重压或与锋利物品碰撞。产品应放在干燥通风处贮存,不宜露天长期暴晒。
3.0.2 复合板的使用高度及其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3 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能适应当地气候条件,并应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3.0.4 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在基层正常变形以及承受自重、风荷载和室外气候的长期反复作用下,不应产生裂缝、空鼓。外墙外保温系统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并具有防腐性。
3.0.5 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具有防水渗透功能。
3.0.6 复合板外保温复合墙体的保温、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
3.0.7 复合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应在主体结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3.0.8 复合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有关规定。
3.0.9 当有机复合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时,应确保复合板防护面层完整无裸露。不得在复合板切割断面和裸露部位处进行电气焊接和明火作业。
3.0.10 施工用照明等发热设备通过有机复合板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有机复合板的保温材料中;必须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3.0.11 施工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与设施,作业前应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
3.0.12 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1、3.0.2 外墙保温材料火灾发生主要集中在三个阶段,一是保温材料在施工现场的码放阶段,二是保温材料上墙的施工阶段,三是保温系统施工完毕后的使用阶段。而根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火灾,多数发生在施工阶段。重要的原因是,当有机保温材料被裸露堆放,或在外墙施工还未抹面时,容易由电焊、明火的不规范使用及不良施工习惯等因素引燃。因此,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防火,首先应从提高保温材料或保温构件自身的燃烧性能或防护性来解决,避免材料堆放、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火灾隐患。而对于第三阶段的防火措施,主要是通过构筑系统防火构造的措施来解决。本规程涉及的保温防火复合板,尽管具有防火阻燃功能,但当其中的保温材料为有机高分子材料时,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仍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同时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6 保温防火复合板保温系统热工性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建筑物的高度、体形及周围环境进行确定,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包括:《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对于具有金属托架及复合板带有边框的保温系统,节能计算必须考虑托架、边框及封缝材料产生的热桥影响。
3.0.12 使用年限的含义是,当预期使用年限到期后,外墙外保温工程性能仍能符合本规程规定。正常维护包括局部修补和饰面层维修两部分。对局部破坏应及时修补。对于不可触及的墙面,饰面层正常维修周期应不小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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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防火复合板应用技术规程 JGJ/T 35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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