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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降水方法的分类和选择


5.2.1 降水方法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降水目的、降水技术要求、降水工程可能涉及的工程环境保护等因素按表5.2.1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控制水位应满足基础施工要求,基坑范围内地下水位应降至基础垫层以下不小于0.5m,对基底以下承压水应降至不产生坑底突涌的水位以下,对局部加深部位(电梯井、集水坑、泵房等)宜采取局部控制措施;
    2 降水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土颗粒流失的措施;
    3 应减少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
    4 对工程环境的影响应在可控范围之内;
    5 应能充分利用抽排的地下水资源。
表5.2.1 工程降水方法及适用条件

5.2.2 地下水控制应采取集水明排措施,拦截、排除地表(坑顶)、坑底和坡面积水。
5.2.3 当采用渗井或多层含水层降水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下部含水层水质恶化,在降水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分段封井。
5.2.4 对风化岩、黏性土等富水性差的地层,可采用降、排、堵等多种地下水控制方法。

条文说明
5.2.1 本规范将直径接近100mm的井称为“井点”(有的标准称为点井),直径200mm~800mm的井称为“管井”,直径大于800mm的井称为“大口井”及“辐射井”的集水井。
5.2.2 集水明排可以将雨水、坑底积水和抽出的地下水及时排出,排水沟、集水井的防水措施可以防止集水下渗,有利于降水和基坑支护。
5.2.3 采用渗井或多层含水层降水时,一方面应考虑渗、降水效果,另一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下部含水层,如采取分层打降水井、分层止水或采取隔水帷幕等地下水控制措施,降水完成后进行封井可以保证后期水力联系。
5.2.4 风化岩、黏性土等富水性差的地层特点是一抽就干,停抽就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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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 JGJ1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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