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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站址选择
3.0.1 站址选择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8有关站址选择的规定外,还应结合高压直流换流站的工艺特点,根据电力系统规划、城乡规划、污秽情况、水源、交通运输、土地资源、环境保护和接地极极址等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分析确定。
3.0.2 站址选择应满足换流站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整流站宜靠近电源中心,逆变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当同一地区有多个换流站时,站址选择应分析各换流站之间的电气距离、共用接地极及外力破坏等因素对电力系统的影响。
3.0.3 站址应避开各类严重污染源。当完全避开严重污染源有困难时,换流站应处于严重污染源的主导风向上风侧,并应对污染源影响进行评估。
3.0.4 站址选择地质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3.0.5 站址应与邻近设施、周围环境相互协调,站址距飞机场、导航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通信设施以及易燃易爆设施等的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3.0.6 当换流阀外冷却方式采用水冷却时,站址附近应有可靠水源,其水量及水质应满足换流站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及生活用水要求。供水水源应避免或减少与其他用水发生矛盾,当采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不应低于97%,并应保证水质的稳定性。
3.0.7 站址宜选择在铁路、公路和水路等交通线路附近,交通运输条件应满足换流变压器及平波电抗器等大件设备的运输要求。
3.0.8 站址选择应考虑邻近已有工程接地极对换流站的影响。本工程接地极选择应与换流站站址相协调。
3.0.2 站址选择应满足换流站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整流站宜靠近电源中心,逆变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当同一地区有多个换流站时,站址选择应分析各换流站之间的电气距离、共用接地极及外力破坏等因素对电力系统的影响。
3.0.3 站址应避开各类严重污染源。当完全避开严重污染源有困难时,换流站应处于严重污染源的主导风向上风侧,并应对污染源影响进行评估。
3.0.4 站址选择地质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3.0.5 站址应与邻近设施、周围环境相互协调,站址距飞机场、导航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通信设施以及易燃易爆设施等的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3.0.6 当换流阀外冷却方式采用水冷却时,站址附近应有可靠水源,其水量及水质应满足换流站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及生活用水要求。供水水源应避免或减少与其他用水发生矛盾,当采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不应低于97%,并应保证水质的稳定性。
3.0.7 站址宜选择在铁路、公路和水路等交通线路附近,交通运输条件应满足换流变压器及平波电抗器等大件设备的运输要求。
3.0.8 站址选择应考虑邻近已有工程接地极对换流站的影响。本工程接地极选择应与换流站站址相协调。
条文说明
3.0.5 换流站、接地极的站址选择过程中涉及的邻近设施涵盖各行各业的设施,如:石油管道、天然气管道、供水管道、铁路、公路、机场(军用或民用)、导航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通信设施(军用或民用)、炸药库以及易燃易爆设施、文物、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换流站、接地极选址时应充分调查以上设施与站址、极址相互之间的方位和距离关系,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或防护距离,当存在未明确的规定时,应进行专题研究和专家论证。
为便于使用,此处列出工程中主要涉及的标准,当出现特殊要求时,尚应查阅参照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或进行专题研究和专家论证: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
《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国发〔2001)29号);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
《高压直流换流站可听噪声GB/T2207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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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站址选择
- 4 交流系统基本条件及直流输电系统的性能要求
- 4.1 交流系统基本条件
- 4.2 直流输电系统的性能要求
- 5 电气一次
- 5.1 电气主接线
- 5.2 过电压保护、绝缘配合及防雷接地
- 5.3 污秽水平及直流外绝缘
- 5.4 主要设备和导体选择
- 5.5 电气设备布置
- 5.6 站用电系统
- 6 控制和保护
- 6.1 一般规定
- 6.2 监控系统
- 6.3 直流控制系统
- 6.4 直流系统保护
- 6.5 交流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 6.6 辅助二次系统
- 6.7 二次设备布置
- 7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
- 7.1 调度自动化
- 7.2 通信
- 8 土建
- 8.1 站区总平面及竖向布置
- 8.2 建筑
- 8.3 结构
-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9.1 采暖
- 9.2 通风和空调
- 10 水工
- 10.1 给水系统
- 10.2 排水系统
- 10.3 阀冷却系统
- 11消防
- 11.1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 11.2 灭火系统
- 12 噪声控制和节能
- 12.1 噪声控制
- 12.2 节能
- 附录A 交流系统谐波干扰指标
- 附录B 直流线路等效干扰电流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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