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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统一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促进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发展,保障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的共享与应用,满足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与服务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服务。
1.0.3 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服务。
1.0.3 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城市高质量,高效率运转的基本保证。为了建好管好城市地下管线,为城市地下管线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文)(下称《指导意见》),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做出要求。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颁发了《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文)(下称《通知》),对如何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普查目的、普查范围及内容、普查工作要求进行了具体的部署。当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贯彻《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精神,积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我国开始了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截至目前已有200多个城市完成管线普查工作。为了规范探测作业的技术方法,20世纪90年代起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下称《探测规程》)、《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工程监理导则》(下称《监理导则》)等技术标准和导向性技术文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有三项主要工作内容:管线探测、探测工程监理、系统开发与数据建库,其中管线探测有《探测规程》进行规范和指导,探测工程监理有《监理导则》可以遵循,唯独信息系统开发与数据建库没有可以参照执行的标准。
目前,国内各城市在开展管线普查时,为了满足系统建设与数据建库的需要,临时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造成财力和资源的浪费。由于仓促完成,受编制时间、技术力量、财力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难以制定出高质量的技术标准,不但影响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与数据建库的建设质量及信息采集录入和数据库更新整合等工作,同时也影响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各专业管线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为此,通过编制本规范来统一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规范数据内容、数据格式、建库方式等具有重要意义。本规范的编制可为我国各城市在开发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汇交地下管线数据、共享信息资源等方面提供统一要求,满足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需要。
目前,国内各城市在开展管线普查时,为了满足系统建设与数据建库的需要,临时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造成财力和资源的浪费。由于仓促完成,受编制时间、技术力量、财力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难以制定出高质量的技术标准,不但影响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与数据建库的建设质量及信息采集录入和数据库更新整合等工作,同时也影响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各专业管线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为此,通过编制本规范来统一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规范数据内容、数据格式、建库方式等具有重要意义。本规范的编制可为我国各城市在开发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汇交地下管线数据、共享信息资源等方面提供统一要求,满足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需要。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综合地下管线系统建设、运行和信息服务。对于专业地下管线的数据建库和系统建设,因每种管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适用于本规范,但向综合地下管线管理部门汇交的管线数据应满足本规范要求。
1.0.3 本规范是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的专业标准,突出了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的特点。但是,它与管线探测、城市测绘、城市物探、数据建库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有密切关系,所以,在实施中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管线探测、城市测绘、城市物探、数据建库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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