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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在线监测
3.4.1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出水口应在线监测浊度、余氯、流量等指标,宜加强水质综合安全指标监测。
3.4.2 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应传至中心控制室。在线数据不能实时传至中心控制室时,运行管理人员应及时查看,记录并反馈在线仪表数据。
3.4.3 在线仪表设备应有专人定期校验和维护。
3.4.4 在线仪表读数波动较大时,应及时检修或增加校对次数。
3.4.5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进、出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应运行正常,并应制定应对水质变化的应急预案。
条文说明
3.4.1 本条规定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应在出水口设置自动监测仪器,以便及时监测出水水质并指导生产。远传装置的设置可实现实时监控,便于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供水的安全性。可选择水质综合毒性(即水对生物的影响)在线监测系统对直接进入环境的再生水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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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水量计量
- 3.2 水质及检测
- 3.3 化验室
- 3.4 在线监测
- 3.5 净水药剂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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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设备运行与维护
-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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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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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 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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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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