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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单位工程质量评价
10.2.1 单位工程质量应包括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建筑节能工程。
10.2.2 凡在施工中采用绿色施工、先进施工技术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可在单位工程核查后直接加1~2分。
10.2.3 单位工程质量核查评分应按式10.2.3计算:
式中:
Pc——单位工程质量核查得分;
C——屋面工程权重实得分;
D——装饰装修工程权重实得分;
E——安装工程权重实得分;
F——节能工程权重实得分;
G——附加分。
10.2.4 安装工程应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燃气工程等。各项权重分配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表10.2.4 安装工程权重分配
可按式10.2.4计算:
式中:
E1——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权重实得分;
E2——建筑电气工程权重实得分;
E3——通风与空调工程权重实得分;
E4——电梯工程权重实得分;
E5——智能建筑工程权重实得分;
E6——燃气工程权重实得分。
10.2.5 单位工程评价结果可按表10.2.5进行计算。
表10.2.5 单位工程核查评分汇总
10.2.6 结构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价结果可按表10.2.6填写。
表10.2.6 单位工程(结构工程)质量评价结果
条文说明
10.2.1 规定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的内容,包括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建筑节能工程。
10.2.2 规定了单位工程评价时,凡符合本条规定加分规定的直接加分,只限一次。
10.2.3 规定了单位工程质量核查评分的计算公式。
10.2.4 规定了安装工程中包括六项安装内容,其评价分值的分配方法。当安装项目不全有时可进行调整,权重仍为20%,且各项应为整数,以方便计算。
10.2.5 提供了单位工程评价评分汇总表。可以分析评价单位工程质量水平、评价工程部位的质量水平。
10.2.6 规定了工程质量评价完后应分别出具结构工程、单位工程的评价结果,并提出评价表样表如表10.2.6所示。
工程概况:主要说明工程名称、性质、规模、结构形式、开工竣工时间、质量验收情况及特点等。
工程评价:主要说明本工程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人员、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分值)。
评价结论:主要明确该工程是否达到了优良工程。
按表中要求各单位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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