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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10.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
10.1.2 结构工程质量应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10.1.3 结构工程质量核查评分应按式10.1.3计算:
式中:
Ps——结构工程评价得分;
Ps——结构工程评价得分;
A——地基与基础工程权重实得分;
B——主体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10.1.4 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应按比例分配各项权重,总权重为40%。可按式10.1.4计算:
10.1.4 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应按比例分配各项权重,总权重为40%。可按式10.1.4计算:
式中:
B1——混凝土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B 2——钢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B 3——砌体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条文说明
10.1.1 建筑工程质量评价遵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和组织进行。
10.1.2 规定了结构工程质量评价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两个部分。
10.1.3 规定了结构工程质量核查评分的计算公式。
10.1.4 规定了结构工程中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砌体结构三项内容。对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由于目前使用较少,暂未列出。
例:有一主体结构中有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及砌体结构三种结构的工程。其中混凝土结构工程量占70%,钢结构工程量占15%、砌体工程量占15%,按本标准3.2.2条的规定,主体结构工程权重占40%。当砌体结构为填充墙时,其权重为10%,各项目的权重分配为混凝土工程占30%,钢结构工程占6%,砌体结构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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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评价基础
- 3.2 评价体系
- 3.3 评价方法
- 4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价
- 4.1 性能检测
- 4.2 质量记录
- 4.3 允许偏差
- 4.4 观感质量
- 5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 5.1 混凝土结构工程
- 5.2 钢结构工程
- 5.3 砌体结构工程
- 6 屋面工程质量评价
- 6.1 性能检测
- 6.2 质量记录
- 6.3 允许偏差
- 6.4 观感质量
- 7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
- 7.1 性能检测
- 7.2 质量记录
- 7.3 允许偏差
- 7.4 观感质量
- 8 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 8.1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 8.2 电气工程
- 8.3 通风与空调工程
- 8.4 电梯工程
- 8.5 智能建筑工程
- 8.6 燃气工程
- 9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价
- 9.1 性能检测
- 9.2 质量记录
- 9.3 允许偏差
- 9.4 观感质量
- 10 施工质量综合评价
- 10.1 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 10.2 单位工程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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