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3 砌体结构工程
5.3.1 砌体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砌体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5.3.2 砌体结构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
1)砂浆强度、混凝土强度检测标准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2)全高砌体垂直度
全高不大于10m时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mm。
全高大于10m时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0mm。
全高垂直度允许偏差各检测点均达到规范规定值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各检测点80%及以上达到规范规定值,但不足100%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抽样检测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2 检查方法:核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5.3.3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5.3.4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5.3.5 砌体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砌体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5.3.6 砌体结构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5.3.7 砌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表5.3.7 砌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5.3.8 砌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5.2 钢结构工程
- 下一节:6 屋面工程质量评价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评价基础
- 3.2 评价体系
- 3.3 评价方法
- 4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价
- 4.1 性能检测
- 4.2 质量记录
- 4.3 允许偏差
- 4.4 观感质量
- 5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 5.1 混凝土结构工程
- 5.2 钢结构工程
- 5.3 砌体结构工程
- 6 屋面工程质量评价
- 6.1 性能检测
- 6.2 质量记录
- 6.3 允许偏差
- 6.4 观感质量
- 7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
- 7.1 性能检测
- 7.2 质量记录
- 7.3 允许偏差
- 7.4 观感质量
- 8 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 8.1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 8.2 电气工程
- 8.3 通风与空调工程
- 8.4 电梯工程
- 8.5 智能建筑工程
- 8.6 燃气工程
- 9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价
- 9.1 性能检测
- 9.2 质量记录
- 9.3 允许偏差
- 9.4 观感质量
- 10 施工质量综合评价
- 10.1 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 10.2 单位工程质量评价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