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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性能检测
4.1.1 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4.1.2 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检查标准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2 桩身质量检验
1)检查标准:桩身质量检验一次检测结果为90%及其以上达到Ⅰ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一次检测结果为80%及其以上,但不足90%达到Ⅰ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1)检查标准:桩身质量检验一次检测结果为90%及其以上达到Ⅰ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一次检测结果为80%及其以上,但不足90%达到Ⅰ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桩身质量检验报告。
3 地下渗漏水检验
1)检查标准:无渗漏、结构表面无湿渍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无漏水,总湿渍面积应不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墙、顶、地面)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1处,每处面积不大于0.1m2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1)检查标准:无渗漏、结构表面无湿渍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无漏水,总湿渍面积应不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墙、顶、地面)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1处,每处面积不大于0.1m2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地下渗漏水检验记录,也可现场观察检查。
4 地基沉降观测
1)检查标准:要求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工程,施工期间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记录完整,各观测点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施工期间观测点设置滞后或不够完整,各观测点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1)检查标准:要求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工程,施工期间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记录完整,各观测点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施工期间观测点设置滞后或不够完整,各观测点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沉降观测记录。
条文说明
4.1.1 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评价项目及评分表。性能检测代表了该分部的总体质量水平,是评价标准的重要部分。
4.1.2 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符合基本规定的按第3.3.1条评价,有自身特点的“桩身质量检验”、“防水效果检验”按其具体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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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评价基础
- 3.2 评价体系
- 3.3 评价方法
- 4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价
- 4.1 性能检测
- 4.2 质量记录
- 4.3 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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