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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评价方法
3.3.1 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检查项目的检测指标一次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按相关规范规定,经过处理后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性能检测报告。
3.3.2 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材料、设备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及复试报告、施工记录及施工试验等资料完整,能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资料基本完整并能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的项目、数量及数据内容。
3.3.3 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检查项目90%及以上测点实测值达到规范规定值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检查项目80%及以上测点实测值达到规范规定值,但不足90%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在各相关检验批中,随机抽取5个检验批,不足5个的取全部进行核查。
3.3.4 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每个检查项目以随机抽取的检查点按“好”、“一般”给出评价。项目检查点90%及其以上达到“好”,其余检查点达到“一般”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项目检查点80%及其以上达到“好”,但不足90%,其余检查点达到“一般”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条文说明
3.3.1 规定了性能检测的评价方法。对主要性能检测项目进行抽查,有特殊情况的,在项目评价时具体说明,并按其评价。对每个评价内容的评价都分为两个档次,一档100%的得分率,二档70%的得分率。
3.3.2 规定了质量记录的评价方法。质量记录统一分为材料、设备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有要求的复试报告,施工记录,施工试验等三部分。对施工试验资料在性能检测项目中核查的,质量记录不再核查。
3.3.3 规定了允许偏差的评价方法。允许偏差只是抽查。
3.3.4 规定了观感质量的评价方法。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其相关配套的各专业系列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好”、“一般”的评定点基础上按“好”的点达到的比重来评价。
这里讲的评价方法,就是在具体项目评价中,没有特殊情况的按本规定执行,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条文中列出,按其具体条文评价。
本标准的评价是在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核查,不是全面逐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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