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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评价体系
3.2.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建筑节能工程等六个部分(图3.2.1)。
3.2.2 每个评价部分应根据其在整个工程中所占的工作量及重要程度给出相应的权重,其权重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工程评价部分权重
注:
1 主体结构、安装工程有多项内容时,其权重可按实际工作量分配,但应为整数。
1 主体结构、安装工程有多项内容时,其权重可按实际工作量分配,但应为整数。
2 主体结构中的砌体工程若是填充墙时,最多只占10%的权重。
3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基础及地下室结构列人主体结构工程中评价。
注:
1 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评价列人地基与基础工程
2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基础部分的质量评价列人主体结构工程。
1 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评价列人地基与基础工程
2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基础部分的质量评价列人主体结构工程。
图3.2.1工程质量评价内容
3.2.3 每个评价部分应按工程质量的特点,分为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允许偏差、观感质量等四个评价项目。
每个评价项目应根据其在该评价部分内所占的工作量及重要程度给出相应的项目分值,其项目分值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评价项目分值
注:用本标准各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分后,将所得分换算为本表项目分值,再按规定换算为本标准表3.2.2的权重。
3.2.4 每个评价项目应包括若干项具体检查内容,对每一具体检查内容应按其重要性给出分值,其判定结果分为两个档次:一档应为100%的分值;二档应为70%的分值。
3.2.5 结构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综合评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应评为优良工程。
3.2.5 结构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综合评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应评为优良工程。
条文说明
3.2.1 工程质量评价按建筑工程的特点,根据其内容分为6个部分。
3.2.2 将6个评价部分在建筑工程中占的工作量大小及重要程度规定其权重,用评分的方法来评价工程总体质量情况,并列出各评价部分的权重表3.2.2。
评价部分中有的包括内容较多,如主体结构工程,有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和木结构等;安装工程有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电梯工程和燃气工程等。其权重可按所占工作量大小及重要性来确定,且权重应为整数,以方便计算。
评价体系中,为了突出重点,只将常用的内容列出,对一些不常用的子分部工程没有列出。主体结构中的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等。暂未列出评价内容,在实际评价中如有,可自行制定专项质量评价的内容进行评价。
3.2.3 每个评价部分由4个评价项目内容来评价各评价部分的质量情况。把每个评价部分的4个评价项目又分别给出了分值,来确定每个项目的质量情况。
3.2.4 每个评价项目所包括的具体核查内容,按其所占工作量大小及重要性,给出相应的分值,并对每一个具体检查内容分为两个档次进行评价。
3.2.5 规定了结构工程、单位工程两个评价阶段,只有结构工程评为优良工程,单位工程才能继续进行评价。结构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综合评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建筑工程评为优良工程。因为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评价,达不到规定的只能是合格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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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评价基础
- 3.2 评价体系
- 3.3 评价方法
- 4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价
- 4.1 性能检测
- 4.2 质量记录
- 4.3 允许偏差
- 4.4 观感质量
- 5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 5.1 混凝土结构工程
- 5.2 钢结构工程
- 5.3 砌体结构工程
- 6 屋面工程质量评价
- 6.1 性能检测
- 6.2 质量记录
- 6.3 允许偏差
- 6.4 观感质量
- 7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
- 7.1 性能检测
- 7.2 质量记录
- 7.3 允许偏差
- 7.4 观感质量
- 8 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 8.1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 8.2 电气工程
- 8.3 通风与空调工程
- 8.4 电梯工程
- 8.5 智能建筑工程
- 8.6 燃气工程
- 9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价
- 9.1 性能检测
- 9.2 质量记录
- 9.3 允许偏差
- 9.4 观感质量
- 10 施工质量综合评价
- 10.1 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 10.2 单位工程质量评价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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