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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当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具体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验收具体要求。
11.1.2 装配式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分项工程组成,并应在分项工程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11.1.3 装配式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11.1.4 工厂预制木组件制作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验收采用的材料,出厂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验收木组件。
11.1.5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中,木结构的外观质量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结构构件外露,构件表面洞孔应采用木材修补,木材表面应用砂纸打磨;
2 B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表可采用机具刨光,表面可有轻度漏刨、细小的缺陷和空隙,不应有松软节的空洞;
3 C级,结构构件不外露,构件表面可不进行加工刨光。
11.1.6 装配式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检验批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应有大于80%的检查点合格,且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
3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应合格;
4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5 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检的项目均应合格;
6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11.1.5条的规定。
11.1.7 用于加工装配式木结构组件的原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每批次应做下列检验:
1 每批次进厂目测分等规格材应由专业分等人员做目测等级检验或抗弯强度见证检验;每批次进厂机械分等规格材应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2 每批次进厂规格材应做含水率检验;
3 每批次进厂的木基结构板应做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检验;用于屋面、楼面的木基结构板应有干态湿态集中荷载、均布荷载及冲击荷载检验报告;
4 采购的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平弯或侧立抗弯性能检测报告并应做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结构性能检验;
5 设计文件规定钉的抗弯屈服强度时,应做钉抗弯强度检验。
11.1.8 装配式木结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以及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11.1.9 装配式木结构钢连接板、螺栓、销钉等连接用材料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11.1.10 装配式木结构验收时,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要求提供文件和记录外,尚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记录:
1 工程设计文件、预制组件制作和安装的深化设计文件;
2 预制组件、主要材料、配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验报告;
3 预制组件的安装记录;
4 装配式木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5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6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的其他文件和记录。
11.1.1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内装系统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
11.1.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11.1.13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11.1.14 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11.1.15 智能化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1.8 按材料、产品质量控制和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划分不同的检验批,是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为保证工程质量做出的规定,其中主要按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三个分项工程做出了产品质量控制和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的划分检验批的规定。这些规定仍然适用于装配式木结构。采用正交胶合木制作的装配式木结构,尚未包括在《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所划分的分项工程中,但可参照胶合木结构分项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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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木组件之间连接
- 7.3 木组件与其他结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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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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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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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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