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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给排水与消防
10.2.1 人工制气厂站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水系统补充水宜利用水源水直接供给;
2 宜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并的给水管网进行供水;水源水质不能满足生活用水标准的,生活给水管网与生产消防给水管网应单独设立;生活给水管网可按枝状管网布置,生产消防给水管网应按环状管网布置;
3 当采用地下水供给低水温用户,其出水应作为再次利用水源。
10.2.2 给水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10.2.3 人工制气厂站宜设生产事故贮水池,且应与厂区消防贮水池合并考虑。生产事故贮水量不应小于8h生产用水量。当水源水能连续补水时,应减去期间补充的水量。
10.2.4 消防给水及灭火器配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不应少于2条,但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的建(构)筑物可采用枝状管网;
2 人工制气厂站灭火器的类型及配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3 人工制气厂站的煤和焦炭的粉碎机室、破碎机室、出焦台的第一个焦转运站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 人工制气厂站应设置消防水收集池,利用化工装置区域内酚氰废水排水系统收集消防水,消防水收集池容积应按油库区最大一处火灾消防水量的1.1倍计;
5 室内、室外消防水用量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2.5 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生产净废水可排入雨排水系统。
10.2.6 化工装置的初期雨水应利用化工装置区域内酚氰废水排水系统收集后送酚氰废水处理站。
10.2.7 酚氰废水治理宜采用“物化+生化”的联合处理工艺。生化处理的主体工艺宜采用前置反硝化生物脱氮工艺。
10.2.8 酚氰废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2的有关规定。
10.2.9 酚氰废水处理的核心设施,应设置为不少于2个独立的并列系统,各系统构筑物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系统内构筑物间宜设超越管渠。
10.2.10 酚氰废水处理宜由生化的预处理、生化处理、生化后处理或深度处理、污泥处理、仪表监控及分析化验等系统组成。
10.2.11 酚氰废水处理的预处理系统应设除油、事故调节或均和调节等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2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酚氰废水宜先经过除油处理,再进入事故调节池;
2 调节池总有效容积应能贮存16h以上的蒸氨废水量;
3 调节池应在低液位操作,其正常工作液位宜为有效水深的1/3。
10.2.12 生化处理宜采用生物水解酸化+前置反硝化的双膜法内循环生物脱氮工艺(A/A/O法),也可采用前置反硝化的膜法内循环生物脱氮工艺(A/O法)。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2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原水量计的厌氧池总水力停流时间不宜小于8h;
2 以生化设计水量计的缺氧池总水力停流时间宜为16h~24h;
3 厌氧池内最高温度不宜超过35℃;
4 缺氧池内运行温度宜为25℃~30℃;
5 厌氧池、缺氧池生物膜填料高度宜占池内有效水深的1/2~1/3;
6 以生化设计水量计的好氧池总水力停流时间宜为36h~45h;当好氧池以两个串联的方式运行时,第一个好氧池的水力停流时间宜为24h~30h,第二个好氧池的水力停流时间宜为12h~15h;
7 好氧池内运行温度宜为25℃~30℃;
8 好氧池宜采用鼓风曝气,不宜采用机械表面曝气等方式。
10.2.13 生化后处理工艺应包括混合反应、沉淀分离、过滤及其配套的给排水工艺设施。
10.2.14 对于处理后水有高标准回用要求的酚氰废水处理系统,宜采用高级氧化、膜分离等深度处理技术。
10.2.15 酚氰废水的污泥处理应由污泥重力浓缩脱水、污泥化学浓缩脱水及污泥机械脱水等组成,机械脱水后的泥饼应送煤场,经专门污泥添加装置均匀掺入炼焦煤中。
10.2.1 本条规定了为制气工艺配套的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1 循环水系统补充水利用水源水直接供给,可充分利用水源水余压,以节能。
2 本款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有关条文及工程实践确定。
3 制气工艺的低水温用户,其出水一般小于23℃,为节约地下水资源,应将其作为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或生产工艺用水而再次利用。
10.2.3 本条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有关条文及工程实践确定。当有两路不同水源时,可根据水源供水能力,适当降低贮水池的容量。
10.2.4 本条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其中第3款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有关规定;第4款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6]4号)《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列举的对环境风险削减措施中设置消防水收集系统的要求编制本款。事故水池容积取油库区最大一处火灾用水量的1.1倍和初期雨水量的较大值进行设计。
10.2.5 生产净废水一般指含溶解性固体浓度高的净循环水排污水,其他污染物浓度较低,也可以送酚氰废水处理系统做工艺稀释水。
10.2.6 根据工程实践,初期雨水池容积可控制在1000m³左右为宜,为保证酚氰废水处理站不受初期雨水或消防事故水的冲击,在选择提升水泵时,其流量按48h~72h抽空收集池为宜。
10.2.11 本条对调节池总有效容积的规定是为了系统的稳定操作,其有效容积也可以做到存放24h~48h的蒸氨废水量,规模小的制气厂,此参数取上限为宜。
10.2.12 本条是依据我国众多焦化行业酚氰废水站运行的稳定程度及达标情况而编制的。其中第8款关于曝气方式的选择,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存在季节或昼夜温差,如果采用机械表面曝气装置,就要考虑低温时段的温度补偿,从而增加不必要的能耗。
10.2.14 处理后的达标废水回用主要有两个受体,一个是直接用于熄焦;另一个就是经过进一步处理后回用于净循环水系统。
10.2.15 机械脱水后的泥饼如果不采用专门污泥添加装置均匀掺入炼焦煤中,会增加部分焦炭灰分,影响焦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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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燃气设计产量和质量
- 4 煤的干馏制气
- 4.1 一般规定
- 4.2 焦炉制气
- 4.3 直立炉制气
- 5 煤的气化制气
- 5.1 一般规定
- 5.2 压力气化制气
- 5.3 常压气化制气
- 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3 液化石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4 天然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7 净化和调质
- 7.1 一般规定
- 7.2 干馏煤气净化
- 7.3 压力气化煤气净化
- 7.4 常压气化煤气净化
- 7.5 一氧化碳变换
- 7.6 煤气脱水
- 8 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厂址选择
- 8.3 煤的干馏制气厂区布置
- 8.4 煤的压力气化制气厂区布置
- 8.5 煤的常压气化制气厂区布置
- 8.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厂区布置
- 9 节能与环保
- 9.1 一般规定
- 9.2 节能
- 9.3 环保
- 10 辅助设施
- 10.1 电气与仪表自动化
- 10.2 给排水与消防
- 10.3 通风除尘
- 附录A 煤的干馏制气(含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 附录B 煤的气化制气(含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 附录C 碎煤加压气化典型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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