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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节能
9.2.1 顶装焦炉制气宜采用以焦炉烟道气为热源的风选煤调湿技术。
9.2.2 焦炉宜采用干法熄焦。
9.2.3 煤气初冷器可设置余热回收段,回收荒煤气中的余热宜用于工艺换热或厂区及居民区冬季采暖。
9.2.4 煤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循环氨水泵、空气风机可采用蒸气透平驱动;当采用电机驱动时,宜采用变频调速等节能技术。
9.2.5 剩余氨水蒸氨应采用原料氨水与蒸氨废水深度换热工艺,宜将原料氨水加热至90℃以上。
9.2.6 洗苯富油蒸馏应采用贫富油深度换热工艺,宜将富油加热至160℃以上。
9.2.7 真空碳酸盐脱硫宜直接利用初冷器荒煤气余热作为富液解吸再生热源。
9.2.8 保温层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9.2.9 厂前区和生活区内各建(构)筑物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9.2.10 厂站内蒸汽加热设备、蒸汽分汽缸、蒸汽蓄能器和蒸汽管道等冷凝软化水应回收利用。
9.2.11 循环气化炉工艺流程应有回收煤气显热和吹风气潜热、显热的措施。
9.2.12 压力气化的碎煤加压气化装置应设置煤锁气回收系统。
9.2.13 压力气化煤气净化低温甲醇洗装置宜设置绕管式换热器。
9.2.14 压力气化煤气水分离装置宜设废热回收系统。
9.2.15 压力气化煤气水分离膨胀气输送系统应设置变频调节器。
9.2.1 焦炉烟道底部废气温度大于200℃,利用这部分废气对装炉煤进行风选煤调湿,将装炉煤水分控制在6%~6.5%,可以保证焦炉操作稳定,达到节能、增产和改善焦炭质量的效果。除上述外,煤调湿还可使酚氰废水量大大降低,从而降低酚氰废水处理站的负荷,并有利于处理后废水的回用。
9.2.2 干法熄焦能回收80%的红焦显热,生产蒸汽和/或发电,同时还能减少污染和提高焦炭质量。
9.2.3 经循环氨水喷洒,离开焦炉集气管的荒煤气温度一般约为82℃~85℃,露点80℃~82℃。含有大量潜热的荒煤气被送往初冷器,用循环水和低温水分段进行冷凝冷却,达到规定的温度再进入后续净化装置。由于荒煤气所带走的热量很大,约占炼焦耗热量的30%~35%,故应尽可能加以回收利用,为此在初冷器循环水冷却段之前增设余热段,通过与采暖回水或工艺介质换热来回收荒煤气的部分余热。
9.2.7 由于真空碳酸盐法脱硫的脱硫液再生是在55℃~60℃较低的温度下进行,因此有条件利用低温余热。过去采用的方法是与循环氨水换热,或与在初冷器中制备的余热水换热,但这两种方法都存在脱硫循环液难以加热到规定温度的问题。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发了直接将脱硫循环液送往初冷器与荒煤气换热技术,从而减少了一道中间换热,提高了换热效率,保证了脱硫循环液稳定达到规定的温度。
9.2.10 我国绝大部分城镇水资源相对贫乏,人工制气厂站水系统要求尽可能零排放。废热锅炉使用的水均为处理后的软化水,成本较高,所以规定厂站内的蒸汽冷凝水应全部回收利用。即便不能再进入软化水系统,也应作为其他水循环系统的补充水回收利用。
9.2.11 循环气化炉工艺生产过程中鼓风气和出炉煤气温度一般在450℃~1150℃之间。同时,吹风气中携带部分可燃性组分,如果不加以回收利用,将造成资源浪费。此两部分气体热焓相当可观,采用二次(或三次)供空气燃烧,利用余热锅炉回收这两种气体的显热和潜热,生产中、低压蒸气,不仅满足工艺生产需要,且能够减少锅炉房蒸气供气能力,甚至可以不建锅炉房。两段式水煤气炉和循环流化床水煤气炉工艺回收显/潜热生产的蒸汽自给有余。
9.2.12 煤锁泄压气组分与粗煤气几乎完全一致,具有较高的热值同时含有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害气体不宜放散,从安全性、经济性的角度设置煤锁气回收系统都是需要的。
9.2.13 采用绕管换热器效率高且冷端温差小,节约能耗。
9.2.14 来自加压气化的高压煤气水温度高达180℃以上,这部分低位热可用于副产低压蒸汽,减少循环水用量,达到节水节能目的。
9.2.15 来自加压气化及变换冷却的高压煤气水中溶解有大量的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硫化氢等气体,处理这种水是在常压状态下进行的,而减压后解析出来的气体量及组分也是不稳定的,故需设置变频调节器根据解析出来的气量进行调节,达到节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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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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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燃气设计产量和质量
- 4 煤的干馏制气
- 4.1 一般规定
- 4.2 焦炉制气
- 4.3 直立炉制气
- 5 煤的气化制气
- 5.1 一般规定
- 5.2 压力气化制气
- 5.3 常压气化制气
- 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3 液化石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4 天然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7 净化和调质
- 7.1 一般规定
- 7.2 干馏煤气净化
- 7.3 压力气化煤气净化
- 7.4 常压气化煤气净化
- 7.5 一氧化碳变换
- 7.6 煤气脱水
- 8 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厂址选择
- 8.3 煤的干馏制气厂区布置
- 8.4 煤的压力气化制气厂区布置
- 8.5 煤的常压气化制气厂区布置
- 8.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厂区布置
- 9 节能与环保
- 9.1 一般规定
- 9.2 节能
- 9.3 环保
- 10 辅助设施
- 10.1 电气与仪表自动化
- 10.2 给排水与消防
- 10.3 通风除尘
- 附录A 煤的干馏制气(含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 附录B 煤的气化制气(含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 附录C 碎煤加压气化典型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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