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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防护
8.0.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设计文件中应规定采取的防腐措施和防生物危害措施。
8.0.2 需防腐处理的预制木结构组件应在机械加工工序完成后进行防腐处理,不宜在现场再次进行切割或钻孔。当现场需做局部修整时,应对修整后的木材切口表面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药剂作防腐处理。
8.0.3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在干作业环境下施工,预制木结构组件在制作、运输、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8.0.4 直接与混凝土或砌体结构接触的预制木结构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在接触面设置防潮层。
8.0.5 当金属连接件长期处于潮湿、结露或其他易腐蚀条件时,应采取防锈蚀措施或采用不锈钢金属连接件。
8.0.6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与室外连接的设备管道穿孔处应使用防虫网、树脂或符合设计要求的封堵材料进行封闭。
8.0.7 外墙板接缝、门窗洞口等防水薄弱部位除应采用防水材料外,尚应采用与防水构造措施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保护。
8.0.8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防水、防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坪宜高于室外地面450mm,建筑外墙下应设置混凝土散水;
2 外墙宜按雨幕原理进行设计,外墙门窗处宜采用成品金属泛水板;
3 宜设置屋檐,并宜采用成品雨水排水管道;
4 屋面、阳台、卫生间楼地面等应进行防水设计;
5 与其他建筑连接时,应采取防止不同建筑结构的沉降、变形等引起的渗漏的措施。
8.0.9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防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建筑基础及周边进行除虫处理;
2 连接处应结合紧密,并应采取防虫措施;
3 蚁害多发区,白蚁防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 245的规定;
4 基础或底层建筑围护结构上的孔、洞、透气装置应采取防虫措施。
条文说明
8.0.1 木材的腐朽,系受木腐菌侵害所致。在木结构建筑中,木腐菌主要依赖潮湿的环境而得以生存与发展,各地调查表明,凡是在结构构造上封闭的部位以及易经常潮湿的场所,其木构件无不受木腐菌的侵害,严重者甚至会发生木结构坍塌事故。与此相反,若木结构所处的环境通风良好,其木构件的使用年限即使已逾百年,仍然可保持完好无损的状态。因此,设计时,首先应采取既经济又有效的构造措施。在采取构造措施后仍有可能遭受菌害的结构或部位,需要另外采取防腐、防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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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材料
- 3.1 木材
- 3.2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 3.3 其他材料
- 4 基本规定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建筑平面与空间
- 5.3 围护系统
- 5.4 集成化设计
- 6 结构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结构分析
- 6.3 梁柱构件设计
- 6.4 墙体、楼盖、屋盖设计
- 6.5 其他组件设计
- 7 连接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木组件之间连接
- 7.3 木组件与其他结构连接
- 8 防护
- 9 制作、运输和储存
- 9.1 一般规定
- 9.2 制作
- 9.3 运输和储存
- 10 安装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安装准备
- 10.3 安装
- 11 验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主控项目
- 11.3 一般项目
- 12 使用和维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检查要求
- 12.3 维护要求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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