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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煤气净化和化工产品回收工艺,应根据煤气种类、用途、处理量和煤气中杂质含量以及化工产品的市场,结合当地条件和煤气掺混情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7.1.2 煤气净化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按小时最大煤气处理量和相应的杂质含量确定。
7.1.3 煤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当净化设备检修和清洗时,出厂煤气中杂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T 13612的有关规定。
7.1.4 煤气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
7.1.5 剩余氨水、终冷排污水,煤气水封水、粗苯分离水以及其他化工产品深加工排出的高浓度废水,应经蒸氨处理后送入酚氰废水处理站。
7.1.6 煤气净化装置应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提高自动监测及控制水平。
7.1.1 为了满足本规范第3.0.3条规定的燃气质量要求,需对不同制气工艺生产的煤气进行净化和调质。本章分别对干馏煤气净化、压力气化煤气净化、常压气化煤气净化、一氧化碳变换及煤气脱水的工艺设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干馏煤气一氧化碳含量一般不高于6%,不需进行一氧化碳变换调质。轻油及液化石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制取的燃气纯净,只进行一氧化碳变换调质即可,不需净化和脱水。
煤气净化的主要目的就是脱除煤气中的杂质,制取质量符合要求的人工煤气,同时回收化工副产品。由于制取人工煤气所用原料煤的种类、性质、品位不同,所产生的煤气组成及杂质含量也不同,加之煤气的应用目的不同,因此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不同的净化工艺。
7.1.3 本章对煤气净化的主要设备(如初冷器、电捕焦油器、鼓风机等)的备用设计已分别作了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其他设备能力和台数的备用设计也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做到当净化设备检修和清洗时,出厂煤气中杂质含量仍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T 13612的规定。
7.1.4 为便于设计应用,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对干馏制气和气化制气煤气净化设施的室内爆炸危险区域进行了划分,分别见附录A、附录B。
7.1.5 酚氰废水处理站一般采用生化法处理含酚含氰的废水,煤气净化设施产生的各种含氨、含酚、含氰、含油废水,如不经蒸氨处理直接送往酚氰废水处理站,将导致生化降解操作恶化,使外排废水的氨氮指标很难达标。一般经蒸氨处理后,蒸氨废水中全氨含量可小于2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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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燃气设计产量和质量
- 4 煤的干馏制气
- 4.1 一般规定
- 4.2 焦炉制气
- 4.3 直立炉制气
- 5 煤的气化制气
- 5.1 一般规定
- 5.2 压力气化制气
- 5.3 常压气化制气
- 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3 液化石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4 天然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7 净化和调质
- 7.1 一般规定
- 7.2 干馏煤气净化
- 7.3 压力气化煤气净化
- 7.4 常压气化煤气净化
- 7.5 一氧化碳变换
- 7.6 煤气脱水
- 8 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厂址选择
- 8.3 煤的干馏制气厂区布置
- 8.4 煤的压力气化制气厂区布置
- 8.5 煤的常压气化制气厂区布置
- 8.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厂区布置
- 9 节能与环保
- 9.1 一般规定
- 9.2 节能
- 9.3 环保
- 10 辅助设施
- 10.1 电气与仪表自动化
- 10.2 给排水与消防
- 10.3 通风除尘
- 附录A 煤的干馏制气(含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 附录B 煤的气化制气(含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 附录C 碎煤加压气化典型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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