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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应以轻油、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为原料。
6.1.2 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3 制气装置的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6.1.4 制气炉应露天布置,烟囱高出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4m。
6.1.5 制气炉应设置防爆装置,制气炉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用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
6.1.2 目前我国已建的轻油制气装置,有两条到四条不同规模的生产线,单条生产线制气能力从17.5×104m³/d到30×104m³/d不等。采用的原料有轻油、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等。采用不同的原料进行改质制气,对应的制气炉本体结构基本相同,只是原料系统和部分设施有所差别。改质气的处理工艺,可根据产品气的要求采用不同的工艺,如采用一氧化碳变换和不同的增热方式,以满足用户对产品气的要求。
6.1.3 本条规定“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这是由于空气鼓风机的振动和噪声很大,对仪表的正常运行及使用寿命都有影响,对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也不利。
6.1.4 制气炉的操作人员大多在中控室内工作,很少在炉体附近直接操作,因此没有必要将炉体设备布置在厂房内。此外,由于原料及产品燃气均属易燃易爆物质,构成甲类火灾危险性区域,为此本条文规定“制气炉应露天布置”。
6.1.5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装置的生产为间歇循环工艺,即以加热、改质为主要生产过程进行的间歇循环操作,在一个生产周期内的不同阶段,燃烧室及改质室内会存在不同的工作介质,如空气、原料油、燃烧废气、燃气、蒸气等。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装置内采用安全可靠的阀门、火焰监测、程序控制和联锁报警等多种措施,并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采用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从国内已有的几套生产装置多年来的运行情况来看,到目前为止虽然还未有制气炉发生爆炸的事故报道,但作为必要的安全性措施,本条仍提出制气炉应设置防爆装置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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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燃气设计产量和质量
- 4 煤的干馏制气
- 4.1 一般规定
- 4.2 焦炉制气
- 4.3 直立炉制气
- 5 煤的气化制气
- 5.1 一般规定
- 5.2 压力气化制气
- 5.3 常压气化制气
- 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3 液化石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4 天然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7 净化和调质
- 7.1 一般规定
- 7.2 干馏煤气净化
- 7.3 压力气化煤气净化
- 7.4 常压气化煤气净化
- 7.5 一氧化碳变换
- 7.6 煤气脱水
- 8 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厂址选择
- 8.3 煤的干馏制气厂区布置
- 8.4 煤的压力气化制气厂区布置
- 8.5 煤的常压气化制气厂区布置
- 8.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厂区布置
- 9 节能与环保
- 9.1 一般规定
- 9.2 节能
- 9.3 环保
- 10 辅助设施
- 10.1 电气与仪表自动化
- 10.2 给排水与消防
- 10.3 通风除尘
- 附录A 煤的干馏制气(含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 附录B 煤的气化制气(含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 附录C 碎煤加压气化典型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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