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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设备检验应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常生产的产品,在设计、工艺、材料、部件等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每2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2.2 型式检验应为设备全项目检验,应符合表6的要求。
7.2.3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选一台按规定逐项检验。当有一项不合格或出现偶发性故障,应加倍抽样试验不合格项目;当加倍抽样试验全部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当两台样机经检验仍出现不合格项目或偶发性故障,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设备出厂前,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填写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的项目应符合表6的要求。
7.3.3 设备应逐台按表6规定项目进行出厂检验。在出厂检验中若出现不合格项目,允许返修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不合格。若无法修复,则判定为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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