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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工程桩
5.3.1 工程桩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桩施工方式进行试桩,并应根据试桩结果及现场条件等调整、优化施工方案。工程桩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桩基工程概况;
2 编制依据;
3 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 施工工艺、顺序、参数的要求;
5 检验方法和要求;
6 给水、供电、道路、排水、临时房屋等临时设施布置;
7 劳动力计划;
8 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5.3.2 工程桩施工前,应复核测量基准线、基准点等控制桩,且桩位应按基准线、基准点放线,并应对已复核的桩位进行保护。基准线、基准点等控制桩应设在不受桩基施工影响的区域。
5.3.3 沉入桩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桩设备、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应根据桩型的具体情况、工程地质、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选择。
2 沉桩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密集桩群,应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工;
2) 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应由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施工;
3) 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4) 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5) 宜先施工场地地层中含砂、碎石、卵石的区域。
3 在黏土质地区沉入群桩,每根桩下沉完毕后,应测量桩顶标高,待全部沉桩完毕后,应再测量各桩顶标高;当有隆起现象时应采取措施。
4 成孔设备就位后,应平整、稳固;打桩施工中,应对影响范围内的构(建)筑物采取保护措施。
5 在沉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应暂停施工,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 贯入度发生突变;
2) 桩身发生倾斜、位移或有回弹;
3) 桩头或桩身、接桩部位出现裂缝、破碎;
4) 地面隆起;
5) 邻桩上浮或桩头位移;
6) 实际桩长与设计桩长相差较大;
7) 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周边环境的情况。
6 沉入桩施工过程中,应按施工及检验情况填写沉桩、接桩、贯入度等记录。
5.3.4 灌注桩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孔机具及工艺应根据桩型、成孔深度、土层情况、泥浆排放及处理条件等选择;
2 成孔设备就位后,应平整、稳固;成孔钻具上应设置控制深度的标尺,并应在施工中进行观测;
3 采用泥浆护孔时,泥浆的密度和黏度应经检验符合施工规定;
4 钢筋笼制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式接头;
5 水下施工的钻孔灌注桩,宜保持孔内水位高于护筒底角0.5m以上或地下水位以上1.5m~2.0m;处理孔内事故或暂停钻进作业时,应将钻头提出孔外;
6 成孔深度达到设计高程后,应对孔径、孔深和孔的倾斜度进行检验,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清孔;
7 水下混凝土应连续灌注;在灌注水下混凝土过程中,应测探孔内混凝土面的位置、测量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水下混凝土初始灌注时,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小于0.8m;正常灌注时,导管埋深宜控制在2m~6m;不得将导管提出混凝土面;
8 灌注桩施工过程中,应按施工及检验情况填写成孔、泥浆检验、沉渣检验、清孔检验、水下混凝土灌注及充盈系数等记录;
9 灌注桩施工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且应做好废浆渣土的处理。
5.3.5 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对桩顶高程、成桩位置等进行测量并制作桩位图,且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桩身完整性、桩承载力等检验。
5.3.6 剔凿多余桩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顶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不应损伤桩顶预留纵筋及桩身混凝土;
3 桩顶浮浆应清除干净;
4 土层和桩头清除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垫层的施工。
5.3.7 工程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5.3.1 工程桩施工前,应首先排除桩基范围内的高空、地面和地下障碍物;场地已平整压实,能保证机械在场内正常运行;雨期施工,应做好排水措施。一个好的工程桩施工方案尤其关键,本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桩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
5.3.3 沉入桩端头距地面上约1.0m时可进行接桩。接桩时需用定位板将上下桩接直,焊接前上下桩因施工误差等因素出现的间隙应用厚薄适当的楔形铁片填实焊牢。接头应对称、分层、连续施焊,焊接结束后,焊缝应自然冷却后才能继续沉桩,自然冷却时间不小于5min。在黏土质地区沉桩时,应策划好沉桩顺序和施工进度,减少挤土效应的影响,可根据沉桩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预钻孔的施工方法。
5.3.4 对于不同的地质条件,不同的桩径,其选择使用的成孔机具有很大差别。选择钻机,功率和扭矩要满足要求,钻杆不宜过细,钻头直径应符合桩的设计直径,一般比设计桩径小5cm~6cm,钻头形状应对称,锥尖角度不应小于120°。成桩用设备主要根据桩体的混凝土方量来选择,导管接头的外径应比钢筋笼直径应小100mm以上。导管的基本要求足满足混凝土灌注量、接头密闭不漏水不漏气。导管的长度应保证导管下口离孔底的距离保持在0.5m左右。导管孔口的料斗与吊运混凝土的料斗的容量之和应保证首批灌注混凝土的数量满足导管首次埋置深度(不小于1.0m)和填充导管底部的需要。
5.3.5 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基桩验收。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近时,基桩的验收应待基桩施工完毕后进行;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时,应待开挖到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收。
5.3.6 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剔除多余的桩头,剔除桩头时可采取如下措施:找出桩顶标高,在其上50mm~100mm处可采用专用截桩工具将桩头截断。桩头截断后,再用钢钎、手锤等工具沿桩周向桩心逐渐剔除多余的桩头,剔凿平整直至设计桩顶标高。保护土层和桩头清除至设计标高后,应尽快进行垫层的施工,以防桩间土被扰动。清土和截桩时,应避免造成桩顶标高以下桩身断裂和扰动桩间土。
5.3.7 污水处理厂桩基础一般分为支撑桩和抗拔桩。抗拔桩多用于构筑物抗浮;支撑桩用于支承构(建)筑物基础。沉入桩所用的基桩主要为预制的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沉入桩的施工方法主要有:锤击沉桩、振动沉桩、射水沉桩、静力压桩以及钻孔埋置桩等。灌注桩主要有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长螺旋钻孔灌注桩、沉管灌注桩、内夯沉管灌注桩、干作业成孔灌注桩和灌注桩后注浆等。以上桩基础的施工要点在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中均有规定,施工时应按该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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