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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工程终验
5.3.1 试运行结束后,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应达到工程合同及设计要求,工程遗留问题已经解决,可进行工程终验,工程终验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
5.3.2 工程终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认各阶段检查、测试结果,工程试运行情况。
2 工程初验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3 确认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结果。
4 确认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结果。
5 验收组认为必要项目的复验。
6 检查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情况。
7 对工程进行评定和签收。
5.3.3 终验可对系统功能和性能指标进行抽测。当发现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时,应由验收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3.4 终验应对投资进行初步决算,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签发验收证书。
5.3.5 工程终验后,IDC可投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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