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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集成化设计
5.4.1 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饰系统和设备与管线系统均应进行集成化设计,应符合提高集成度、施工精度和安装效率的要求。
5.4.2 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设备管线管道宜采用集中布置,管线管道的预留、预埋位置应准确。建筑设备、管道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标准化接口。
5.4.3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工厂预制、现场装配的要求,装饰材料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和硬度;
2 应对不同部品之间的连接和不同装饰材料之间的连接进行设计;
3 室内装修的标准构配件宜采用工业化产品,非标准构配件可在现场统一制作,应减少施工现场的湿作业。
5.4.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易于安装、拆卸且隔声性能良好的轻质材料;
2 隔墙板的面层材料宜与隔墙板形成整体;
3 用于潮湿房间的内隔墙板的面层应采用防水、易清洗的材料;
4 装饰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
5 厨房隔墙面层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5.4.5 建筑装修材料、设备与预制木结构组件连接,宜采用预留埋件的安装固定方式。当采用其他安装固定方式时,不应影响预制木结构组件的完整性与结构安全。
5.4.6 预制木结构组件或部品内预留管线接口、管道接口、吊挂配件的孔洞、套管及沟槽应避开结构受力薄弱位置,并应符合装修设计和设备使用要求,且应采取防水、防火和隔声等措施。
5.4.7 给水排水及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材、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2 管道设计时应合理设置管道连接,管道连接应牢固可靠、密封性好和耐腐蚀;
3 应减少管道接头的设置,接头不应设置在隐蔽部位或不宜检修部位,接头处应有便于查找的明显标志;
4 集成式厨房、卫生间应预留相应的给水排水管道接口,给水系统配水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5 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和储热设备时,设备安装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并应采用可靠的预留预埋措施;
6 建筑排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采用同层降板排水方式时,降板方案应按房间净高、楼板跨度、设备管道布置等因素进行确定。
5.4.8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备的荷载由木组件承担时,应考虑设备荷载对木组件的影响;
2 当木组件内安装有设备时,应在相应部位预留必要的检修孔洞;
3 敷设易产生高温管道的通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采取通风措施;
4 敷设易产生冷凝水管道的通道应采用耐水材料制作,并应采取通风措施;
5 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排烟管道不应直接与木材接触。
5.4.9 建筑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电线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交联聚乙烯绝缘或无烟无卤阻燃性B类的线缆;
2 预制木结构组件或部品中内置电气设备时,应采取满足隔声及防火要求的措施;
3 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4 竖向电气管线宜统一设置在预制板内或装饰墙面内。墙板内竖向电气管线间应保持安全间距。
5.4.10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规定。
5.4.11 燃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板、墙体等建筑部品内应在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或墙体处预留钢套管;
2 燃气管道应明敷,不得封闭隐藏;
3 使用燃气的房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系统,宜安装紧急切断电磁阀。
5.4.12 设备管线或管道综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管线或管道应减少平面交叉,竖向管线或管道宜集中布置,并应满足维修更换的要求;
2 机电设备管线宜设置在管线架空层或吊顶空间中,管线宜同层敷设;
3 当受条件限制管线或管道必须暗埋时宜结合建筑垫层或装饰基层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5.4.1、5.4.2 建筑集成技术是装配式建筑的主要技术特征之一。建筑集成技术包括外围护系统集成技术,室内装修集成技术,机电设备集成技术。装配式建筑应在建筑设计的同时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水、暖、电等专业的设备设施管线或管道及接口宜定型定位,并与标准化设计相协调,在预制构件与建筑部品中做好预留或预埋,避免后期装修重新开槽、钻孔等二次作业。
5.4.4 轻型木结构和胶合木结构房屋建筑室内墙面覆面材料宜采用纸面石膏板,如采用其他材料,其燃烧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 8625的规定。
5.4.7 同层排水可以解决预制楼板等的预留设备孔洞问题。同层排水技术最早出现在《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中,同层排水容易出现堵塞和渗漏。所以施工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①严把材料质量关;②施工方法适宜;③成品保护及时有效;④管道连接时,环境温度应高于5℃且空气湿度不能过大;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检查与试验,采用灌水及通水的方法检查管道的严密性,验证是否渗漏。
5.4.1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采用管线综合设计,应用BIM在内的建筑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三维管线综合设计与管线碰撞检查,并在预制木构件上预开的套管、孔洞做好定位及定型,减少现场加工。
5.4.1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采用管线综合设计,应用BIM在内的建筑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三维管线综合设计与管线碰撞检查,并在预制木构件上预开的套管、孔洞做好定位及定型,减少现场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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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材料
- 3.1 木材
- 3.2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 3.3 其他材料
- 4 基本规定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建筑平面与空间
- 5.3 围护系统
- 5.4 集成化设计
- 6 结构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结构分析
- 6.3 梁柱构件设计
- 6.4 墙体、楼盖、屋盖设计
- 6.5 其他组件设计
- 7 连接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木组件之间连接
- 7.3 木组件与其他结构连接
- 8 防护
- 9 制作、运输和储存
- 9.1 一般规定
- 9.2 制作
- 9.3 运输和储存
- 10 安装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安装准备
- 10.3 安装
- 11 验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主控项目
- 11.3 一般项目
- 12 使用和维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检查要求
- 12.3 维护要求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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